我市宣判多宗涉毒案件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宗贩卖毒品案件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龙、陈某强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黄某红、潘某伟、赵某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6月21日,金平区人民法院也举行宣判大会,对8宗涉毒案件、8名贩毒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1年5月6日前后,赵某臣通过电话与陈某强联系要向其购买50克“***”,双方商定每克“***”的价格为人民币260元。于是,赵某臣先将人民币13000元汇到陈某强的银行账户中。陈某强便与“肥仔”(身份不明,未归案)联系,称要向其购买50克“***”,双方商定50克“***”的价钱为人民币10000元。同年5月7日中午,陈某龙接“肥仔”的通知来到陈某强租住的出租屋,陈某强先按照陈某龙的要求将人民币10000元汇到陈某育(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中。返回出租屋后,陈某龙便将50克“***”交付给陈某强。随后,陈某强便将购得的50克“***”包装好,委托陈某龙带到一电子城门口交给一辆长途客车托运给赵某臣。赵某臣以每克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将购得的50克“***”卖给了“胖子”。此外,2011年4月15日前后、5月10日晚、5月16日晚,赵某臣为了贩卖毒品,以上述同样的手法,通过陈某强、陈某龙分别购得***10克、50克、100克卖给了“胖子”。5月21日晚,赵某臣为了贩卖毒品,再次与陈某强联系要购买300克“***”。当陈某龙携带该包“***”走到出租屋楼下准备去托运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缴获“***”298.81克以及现金人民币56500元,手机2部。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抓获陈某强,现场缴获“***”58.13克以及现金人民币 11300元、手机2部、电子秤1台。
(记者李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