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营经济38条政策系列解读之九
—“市民营经济38条”政策系列解读之九
第3条:降低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条款内容:落实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缴费基数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浮动周期为两年;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问题: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解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问题:什么是浮动费率周期?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费率浮动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周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当次浮动周期的考核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
问题:费率浮动档次怎么分?
解答: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此外,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还将根据规定进行上浮或下浮费率档次。
具体见下表:
行业类别 | 工伤保险支缴率 | 浮动档次 | 费率浮动比例 | 其他浮动因素 |
一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1.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其他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3.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4.已达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已达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支缴率≤100% | 基准费率 | 1 | ||
二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三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四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五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六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七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八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问题:费率浮动程序是什么?
解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新一浮动费率周期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于当年5月份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征收。
第3条:降低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条款内容:落实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缴费基数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浮动周期为两年;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问题: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解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问题:什么是浮动费率周期?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费率浮动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周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当次浮动周期的考核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
问题:费率浮动档次怎么分?
解答: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此外,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还将根据规定进行上浮或下浮费率档次。
具体见下表:
行业类别 | 工伤保险支缴率 | 浮动档次 | 费率浮动比例 | 其他浮动因素 |
一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1.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其他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 3.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4.已达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已达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支缴率≤100% | 基准费率 | 1 | ||
二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三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四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五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六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七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
八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上浮二档 | 150% | |
150%≥支缴率>100% | 上浮一档 | 120%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 | ||
50%≥支缴率>0 | 下浮一档 | 80% | ||
支缴率=0 | 下浮二档 | 50% |
问题:费率浮动程序是什么?
解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新一浮动费率周期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于当年5月份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征收。
问题:浮动费率考核考虑什么因素?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主要考核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工伤保险支缴率。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是相挂钩的。
二是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优待,从而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追加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同时,对于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不予实施费率下浮,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是多少?
解答:从2017年8月起,汕头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采取省级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降到14%。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将单位缴费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2024年1月1日,全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即:2021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4.5%、2022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2023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5%、2024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6%。
我市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126元,上限为19014元。
问题:什么是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解答: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等因素,确定是否实施基准费率浮动,并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确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问题:失业保险费率浮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问题:费率浮动的周期和具体实施流程是什么?
解答: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设定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当次浮动周期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进行考核。今后以此类推。
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失业保险申领率、拟确定的缴费费率等信息,于当年5月份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收。
问题:费率浮动分几个档次?
解答:
档次 | 考核标准 | 缴费费率 (缴费系数×基准费率) |
第一档 |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 0.48% (0.6×0.8%) |
第二档 |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 (0.8×0.8%) |
第三档 |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8% (1×0.8%) |
第四档 | 用人单位参保未满24个月的 | 0.***% (0.8×0.8%) |
问题:企业申报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已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问题:申请稳岗补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清楚说明企业的生产情况、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裁员情况等;
(二)《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实施办法》***);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1-12月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用工备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校核后退回)
问题:申请稳岗补贴要怎么办理?
解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备齐申请材料,并将《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分别送至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校核。完成信息校核后,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已校核的《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及申请材料。
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基金拨付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问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是多少?能用在哪?
解答: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咨询方式:
1.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晓丹,88***5040
2.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陈薇薇,88***5048
3.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周仰达,88***5020(业务经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李凌宇,88***5040(政策解读)
第12条: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
条款内容: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对经认定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问题:小微企业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解答: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向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凭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向指定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咨询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曹春耕,88***5026
第26条: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
条款内容:用于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问题:什么情况下会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每位被欠薪劳动者垫付的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垫付的周转金最后是否应有企业承担?
解答:首先,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劳动者的生活费: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二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是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其次,垫付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只能限于解决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不是解决所有被拖欠的工资。
最后,垫付的周转金最后应有欠薪企业承担,企业应及时偿还垫付周转金。如企业不按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应由人社部门牵头公安、法院、司法、住建、工商、总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追缴工作。
咨询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雁博,88***5037
问题:浮动费率考核考虑什么因素?
解答:根据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主要考核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工伤保险支缴率。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是相挂钩的。
二是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优待,从而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追加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同时,对于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不予实施费率下浮,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是多少?
解答:从2017年8月起,汕头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采取省级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降到14%。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将单位缴费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2024年1月1日,全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即:2021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4.5%、2022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2023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5%、2024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6%。
我市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126元,上限为19014元。
问题:什么是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解答: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等因素,确定是否实施基准费率浮动,并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确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问题:失业保险费率浮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问题:费率浮动的周期和具体实施流程是什么?
解答: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设定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当次浮动周期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进行考核。今后以此类推。
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失业保险申领率、拟确定的缴费费率等信息,于当年5月份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收。
问题:费率浮动分几个档次?
解答:
档次 | 考核标准 | 缴费费率 (缴费系数×基准费率) |
第一档 |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 0.48% (0.6×0.8%) |
第二档 |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 (0.8×0.8%) |
第三档 | 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8% (1×0.8%) |
第四档 | 用人单位参保未满24个月的 | 0.***% (0.8×0.8%) |
问题:企业申报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已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问题:申请稳岗补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清楚说明企业的生产情况、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裁员情况等;
(二)《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实施办法》***);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1-12月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用工备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校核后退回)
问题:申请稳岗补贴要怎么办理?
解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备齐申请材料,并将《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分别送至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校核。完成信息校核后,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已校核的《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及申请材料。
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基金拨付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问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是多少?能用在哪?
解答: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咨询方式:
1.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晓丹,88***5040
2.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陈薇薇,88***5048
3.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周仰达,88***5020(业务经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李凌宇,88***5040(政策解读)
第12条: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
条款内容: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对经认定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问题:小微企业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解答: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向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凭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向指定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
咨询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曹春耕,88***5026
第26条: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
条款内容:用于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问题:什么情况下会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每位被欠薪劳动者垫付的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垫付的周转金最后是否应有企业承担?
解答:首先,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劳动者的生活费: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二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是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其次,垫付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只能限于解决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不是解决所有被拖欠的工资。
最后,垫付的周转金最后应有欠薪企业承担,企业应及时偿还垫付周转金。如企业不按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应由人社部门牵头公安、法院、司法、住建、工商、总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追缴工作。
咨询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雁博,88***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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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措施详见:https://www.shantou.gov.cn/jxj/zwgk/bmwj/zcwj/content/post_1735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