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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营运客车滚装运输港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本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运客车滚装运输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活动的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进入港区的营运客车、旅客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的主体责任,保障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五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六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进入港区的营运客车和旅客应当服从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的指挥,并配合接受安全检查。营运客车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告知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

    第八条 从事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第十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情况等。

    第十一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投入必需的资金,保证客滚运输的港口作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制定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主动向营运客车司乘人员和旅客宣传港口客运(滚装码头)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营运客车司乘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港口客运(滚装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五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对营运客车实行登记管理,并妥善保存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和车辆时,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和车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会同营运客车司乘人员或者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并妥善安排旅客和车辆。遇有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设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营运客车和旅客行李进行有效安全检查,如实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由安全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营运客车到港后所有旅客必须全部下车。旅客登船前,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对其携带的随身物品及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旅客夹带或者携带危险物品上船。禁止利用营运客车藏匿旅客过海。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核对营运客车的过海旅客人数;对无法核实过海旅客人数的营运客车,应当及时联系营运客车所属运输公司;发现营运客车藏匿旅客的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者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对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的车辆或者旅客,应当拒绝上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运客车所属运输公司和其他相关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

    第二十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在登船检票前对登船旅客进行船票和身份信息核对,并将船票和身份证信息存贮。免票儿童或者无身份证信息儿童应当登记其携带人员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在滚装船舶系泊牢固、船舶跳板与码头接应稳固、平顺的情况下安排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对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舶实行分流管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设专人负责对旅客和车辆的疏导工作。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和船舶经营人应当将上下船舶的方式提前通过广播、告示牌等形式告知旅客。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船舶不能满足同时分流上下船舶要求的,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时间差的方式来实现车、客分流,避免人车混杂上下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在滚装船舶开航前与滚装船舶经营人确认本航次旅客人数和车辆数,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滚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重大安全信息,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滚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第二十六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第二十七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

    第二十八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配备危险物品检测设备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从事营运客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当配备与客车安检相匹配的安检系统,推荐采用大型车辆安检系统。

    第二十九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建有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应当满足滚装车辆查验和候船的需求,停车场四周应设有围栏,分设进、出口和应急疏散口,且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滚装码头、停车场地面应当硬质、防滑,有明确的分道线和停车位标志,设有明显的交通通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应当采用高杆照明和高效型照明器,并应当采用弥散光照明。停车场、候船场所应当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摆放有序,并应当安装监控装置。停车场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交通疏导和治安管理。

    第三十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对港口滚装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一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港口滚装固定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应当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港口滚装违规车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等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滚装码头:满足滚装船进行滚装装卸作业的码头,包括货物滚装、客货滚装和汽车滚装码头。

(二)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为滚装船舶提供码头设施、为旅客及滚装车辆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

(三)滚装船舶:是指装载乘客火车滚装船舶、载货汽车滚装船舶、轿车及客车滚装船舶和商品车滚装船舶。

(四)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五)港口客运(滚装码头)设施设备:是指为从事港口客运而建造和购置的建(构)筑物,包括码头、停车场、候船场所等设施和重量体积测量、危险物品检测仪等设备。 

(六)危险物品: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十八条 相关管理机构在港区外较远距离处统一配置并负责大型车辆安检系统时,本规定中客运车辆经过大型车辆安检系统检查的要求暂不实施,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营运客车的人工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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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1:00:3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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