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关于调整高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经听证会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根据肇高经贸〔2012〕112号文件的批复,从2013年2月1日起对居民、机关、团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调整为按水消费量作为系数计征,由区粤海水务有限公司随水消费量按月征收(其余征收对象、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征收方式不变)。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城区未实施物管住户 | 0.5元/吨·月 | 按用水消费量作为系数计算 |
城区已实施物管住户 | 0.25元/吨·月 | 按用水消费量作为系数计算 |
城乡居民 | 0.2元/吨·月 | 按用水消费量作为系数计算(待执行) |
城区机关、团体、工商户 | 一类0.9元/吨·月; 二类0.8元/吨·月; 三类0.7元/吨·月 | 按用水消费量作为系数计算(一类为餐饮、旅业、沐足桑拿、农贸市场;二类为社会团体以及一类以外的工商户;三类为机关事业单位) |
企业 | 200元/桶·月 | 以配置桶数量按桶征收,不足一桶按一桶计收 |
流动设点摆摊(临占) | 1元/个·天 | 按未设桶计算 |
建筑、装修、淤泥渣土 | 40元/吨 | 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收 |
营利性交通运输工具 | 1元/座·月 | 计座交通运输工具 |
肇庆高新区市政园林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