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意外摔伤法律援助终获赔偿
2017年10月2日,李某与肖某、向某和李甲四人依约来到吴某家中做粉水。当日下午,因捆绑架板绳子断裂,李某从两米高的架板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脑挫伤。出院后,当事人多次就此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均未果。无奈之下,李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当日为其指派柳垭法律服务所冯凯办理此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系吴某提供的绳子断裂,故吴某对其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此事承担一定责任,而李某作为长期从事粉水工作的建筑工人,未审查吴某提供的绳子是否安全,也未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故其也应对自身遭受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李某与肖某、向某和李甲三人系合伙承揽关系,根据合伙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肖某、向某、李甲三人也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厘清了法律责任,冯凯进行多地走访,收集了相关证据,为开庭做了充分准备。
最终在当事人和承办人的共同努力下,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吴某、肖某、向某、李甲分别向原告李某赔偿40963.21元、37315.33元、37315.33元、12438.44元。至此,历时一年多的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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