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6月23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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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市三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导热油加热炉改造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7】034号 | 2017年6月23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7】034号
海阳市三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导热油加热炉改造项目位于海阳市辛安镇谢家村(海阳市三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该燃煤导热油加热炉建设之初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海阳市环境保护局以海环罚[2017]017号对其进行处罚。项目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7.3%。本次改造主要内容是将现有燃煤导热油加热炉(型号YLL-1400MA)改造为容量为1.4MW的生物质导热油加热炉,并增加配套处理设施。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相关要求。经审查论证,认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结论,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控制自身产生的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须重点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及锅炉定期排水集中收集后排入项目区雨水管网。
2、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经过1套“SNCR工艺+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0m排气筒高空排放,烟尘、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浓度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排放限值。
4、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锅炉炉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卖给附近农民作为农田肥料综合利用;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配套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落实好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配套设施、设备,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6、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SO2 0.19吨/年、NOX0.36吨/年),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二、该文件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需向海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如产生不符合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情形的,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经办人:于洪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