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议指定公益广告法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集团董事长赵林中等30名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制定《公益广告法》。赵林中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塑造高尚精神、引领文明风尚的有效方式,但目前公益广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制约着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的《公益广告法》。
赵林中代表说,公益广告不以赢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传播有益的社会观念及法律法规等,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多次作出***。***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要求中央重要媒体要带头推动寓意深刻的公益广告,为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示范带头作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向前推进。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益广告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公益广告数量明显增多、质量明显提高;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力度明显加大;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公益广告创作的热情明显升温。
赵林中代表说,当前,我们正在大力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公益广告应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向农民进行普法宣传,建设法治新农村,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公益广告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只有1997年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和2003年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因此,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责任等十分必要。
赵林中等代表认为,《公益广告法》应包含的内容是,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明确公益广告的资金来源;明确规定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必须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并规定比例;规定在电视、广播等收视、收听率较高的节目中必须插播公益广告;明确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公益广告的知识产权;明确公益广告的制作要求;明确公益广告的户外设置;明确公益广告发布的招投标方法;明确公益广告的法律责任等。
(中国工商报提供2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