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持路况完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车辆行驶本市境内公路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超限运输。
二、运输车辆在本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专用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限运输;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三、运输车辆在本市境内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专用路以外的辅设柏油或者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限运输:
(一)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以上的;
(二)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以上的。
四、市、县区交通、公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五、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输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罚款,卸货放行,所卸货物由其自行处理;无法卸载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赔(补)偿费。
七、超限运输检查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八、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