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28号1号楼14层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方式:025-58888405
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在中央统一规则和省市指导下,按照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联系协调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做好监管联动工作,推动驻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研究分析地方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承担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责任,负责金融领域投资促进工作,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培育和发展现代金融组织,协调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和发展。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重组,建立和完善地方融资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发展。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协助全区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开展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四)依照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照权限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防范和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优化金融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档案、财务、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依申请公开、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分析全区金融业发展形势,拟订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承担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推进全区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小微金融、普惠金融、农村金融等建设,组织实施政策性保险工作,加强农业保险等体系建设;配合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协同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推进全区保险服务业发展,负责全区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组织落实全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性担保、转贷资金、保证保险等扶持政策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工作;承担驻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各类证券交易所;推进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发展;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重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其发展;牵头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统筹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协同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对象的规范发展工作;配合开展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负责全区金融运行的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牵头负责金融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全区金融招商工作,指导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统筹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推进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牵头负责金融业务宣传工作;承担具有权限的审批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与整合的初审、转报工作。
(三)金融监管科。执行相关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依照权限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同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