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行政执法文书写作规范》,结合我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执法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执法机构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第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六条 文书归档及管理
(一) 行政执法文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二)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三)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