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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4日发表  

法政办发〔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法库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法库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主要河流、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以及“十三五”规划的有效实施,为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汛抗旱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辽宁省市、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简则》、《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发生跨行政区的特大洪涝、干旱灾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6)抗旱用水以我县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生、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0)严肃防汛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及抗旱预案。
  1.5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中型河流、各类水库、城镇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镇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法库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法库县政府设立法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24-87107299。
  2.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由县长担任总指挥,由分管应急、住建、农业部门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沈阳生态环境局法库分局,县气象局、法库武警中队、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统计局、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库县自来水公司、国网法库供电分公司、移动法库分公司、电信法库分公司、联通法库分公司、沈法燃气有限公司、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法库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法库支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设专职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2.1.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并接受本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防洪任务的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并接受本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交通等部门所属的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气象部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点水利工程和重要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属地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4专家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县水利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和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2.2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和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危化品等)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行业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农田排涝应急预案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系统工程调度工作;监督指导地方政府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水利系统防灾联合调度系统建设、洪水风险图编制与运用、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检查,掌握工程防洪能力,开展水利系统防洪调度演练,强化水利系统工程联合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监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汛抗旱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林区的防汛抗旱安全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办理砍伐林木和林区土方采挖审批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汛抗旱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配合县水利局编制县级抗旱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建县本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突击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任务。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法库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
  沈阳生态环境局法库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中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实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水、土壤墒情等气象监测信息;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评估;汛期滚动制作重大天气过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信息。干旱期间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预测、土壤墒情和卫星遥感监测信息,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及重大防汛抗旱项目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相关监管工作;依法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气层和煤制气,不包含城镇燃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物资的工业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运工作;协调保障全县(含农村)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救灾防病及灾民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疾病防治及防疫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工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城市内涝汛情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对积水严重路段、地道桥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制订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殊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师生饮用水安全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洪旱灾害发生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县乡两级广播电视台(站)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信息,及时发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各类预警、应急响应和紧急通知。
  县统计局:负责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协助指导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做好洪旱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的防汛协调与行业监管工作;协调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防汛工作,组织开展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安全措施,重点做好基坑、边坡以及塔吊、脚手架基础、市政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负责全县危房统计及防汛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区做好受灾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地下人防设施防汛安全。
  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城市防汛应急预案,负责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汛期城区内涝积水有效排除。
  沈法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燃气设施防汛安全。
  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燃气设施防汛安全。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供水设施安全,在发生干旱、供水危机时,全力保障全县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抗灾用水供应。
  国网法库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县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抗灾用电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中国联通法库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中国移动法库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中国电信法库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中国人保法库分公司:在防汛抗旱期间,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协助投保单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后指导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理赔工作。
  中国石油法库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期间的油料供应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及相关演练工作,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3.1.1气象水文信息及报送
  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等指标做出整理和评估,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负责进行旱情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水利部门要对水雨情、水库、塘坝、河道、山洪沟、地下水状况进行监测统计;监测法库县实时墒情,并结合天气预报预测未来5~7天的墒情、旱情发展趋势,定期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旱情紧急情况根据需要加密上报。
  3.1.2工程信息及其报送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政府机关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要立即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逃险工作,同时做好自身人员的疏散工作。
  ④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部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3)拦河闸坝信息。
  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根据已制定和批复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应在泄水前48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及报送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及报送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随时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县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每年利用世界水日、水法宣传周、减灾宣传周等契机,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活动。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于城区内的排水沟,有关部门要加快治理步伐,暂时得不到治理的,要及时清淤和管护,确保汛期泄洪畅通;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部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墒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队伍、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其他行业也应组织对行业内的工作检查。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对洪水影响进行评估,写出评价报告,并报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将依法制止或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水利、气象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河道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要按照相关的规范程序执行。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渍涝灾害预警
  我县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北部河谷涝区,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山洪灾害预警
  (1)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环境,在汛期,易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较多,这些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等项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的设置及职责。
  (3)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各项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应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气象部门应尽早向防汛抗旱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住建、交通、电力、通信、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旅游景点、学校、幼儿园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相关水库停止渔船作业及人员撤离。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抗旱预案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县政府或防指审批,报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地应贯彻执行。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洪水预警级别的划分、发布单位和发布区域。
  洪水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Ⅰ级到Ⅳ级洪水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级别。
  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洪水预警的发布条件,以下指标可供参考。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辽河(法库段)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辽河(法库段)或县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③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辽河(法库段)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秀水河(法库段)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辽河(法库段)一般河段及秀水河(法库段)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尚屯水库等七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辽河(法库段)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秀水河(法库段)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秀水河(法库段)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七家子等四座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辽河(法库段)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秀水河(法库段)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拉马河、王河、小河子、尖山子河、三合成河、前山河、冯贝堡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任家窝堡水库等二座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3.4.2干旱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干旱预警级别的划分、发布单位和发布区域。
  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和Ⅳ级(轻度干旱)。Ⅰ级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干旱预警级别。
  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主要参考《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中的旱情评定指标来制订适合当地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干旱预警的发布条件,以下指标可供参考。
  (1)Ⅰ级预警为特大干旱,干旱等级颜色为红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大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
  ②全县预期缺水率超过30%。
  (2)Ⅱ级预警为严重干旱,干旱等级颜色为橙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达耕地面积60%-80%。
  ②全县预期缺水率达20%-30%。
  (3)Ⅲ级预警为中度干旱,干旱等级颜色为黄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中度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达耕地面积40%-60%。
  ②全县预期缺水率达10%-20%。
  (4)Ⅳ级预警为轻度干旱,干旱等级颜色为蓝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度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达耕地面积20%-40%。
  ②全县预期缺水率达5%-10%。
  3.4.3山洪灾害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山洪灾害预警级别的划分、发布单位和发布区域。
  山洪灾害分为三个等级:Ⅰ级紧急性预警(立即转移)、Ⅱ级警戒性预警(准备转移)、Ⅲ级告知性预警。Ⅰ级到Ⅲ级山洪灾害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的Ⅰ级、Ⅱ级、Ⅲ级山洪灾害预警的发布条件,以下指标可供参考。
  (1)Ⅰ级预警为紧急性预警,山洪灾害等级颜色为红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紧急性预警:
  当已有强降雨发生,实测降雨接近或达到紧急性预警临界雨量参考值,且前期降雨量接近山洪形成区土壤饱和含水量,预报降雨将持续,实测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紧急性预警水位(流量)参考值,水位(流量)仍在上涨,将发生严重山洪灾害时,发布Ⅰ级预警(紧急性预警—红色)信息。


  (2)Ⅱ级预警为警戒性预警,山洪灾害等级颜色为橙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警戒性预警:
当已有强降雨发生,预报降雨可能达到警戒性预警临界雨量参考值,降雨还将持续,或者预报水位(流量)可能达到警戒性预警水位(流量)参考值,山洪灾害即将发生时,发布Ⅱ级预警(警戒性预警--橙色)信息。


  (3)Ⅲ级预警为告知性预警,山洪灾害等级颜色为黄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告知性预警:
当预报有强降雨发生,降雨可能接近或达到告知性预警临界雨量参考值,或者预报水位(流量)可能接近或达到告知性预警水位(流量)参考值,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发布Ⅲ级预警(告知性预警—黄色)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4级。具体应急响应等级与洪涝、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视情况启动响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同意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3)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辽河、秀水河、拉马河、王河、小河子干流等防汛管理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全县13座中、小型水库管理和调度由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可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同时,事发地政府必须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Ⅰ级洪水预警。
  (2)Ⅰ级干旱预警。
  4.2.2 Ⅰ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情况启动县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根据汛情变化,实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Ⅱ级洪水预警。
  (2)Ⅱ级干旱预警。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县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对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及抢险工作。与此同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汛情变化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Ⅲ级洪水预警。
  (2)Ⅲ级干旱预警。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或者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Ⅳ级洪水预警。
  (2)Ⅳ级干旱预警。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或者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预案启动Ⅳ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在必要时,组织人员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报道和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④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3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地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以农田渍涝灾害为主要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4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政府,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立足防患于未然,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5台风、风暴潮灾害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台风、风暴潮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台风、风暴潮监测与警报发布、人员与物资转移,作业保护与搜救、重要保护对象的防护与抢险等。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6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政府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和设备,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和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和抢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视情况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外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反馈。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有关信息。
  4.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当出现水旱灾害时,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并立即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
  (2)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政府指挥决策。
  (3)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可申请上级防汛指挥部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群众转移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械。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被转移的群众,事发地政府应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所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当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等业务部门进行核实,得到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内部动态信息、新闻报导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达到下一级的预警条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降低水旱灾害预警等级和相应应急响应,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消除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加快对水毁基础设施的修复,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器械,以备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的组成:由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组成。
  ③防汛抢险队伍的调动程序:一是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另外,抢险救援工作如需部队参加的,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地驻军和人武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④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同时要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恢复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等。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道路维修和运输安全以及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度。同时,各主要厂矿企业有义务为防汛抗旱提供运输车辆和设备。
  5.2.5医疗保障
  主要由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5.2.6治安保障
  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我县境内遭受暴雨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县级防汛物资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县财政从每年的预算中列支。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防汛物资储备,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列支相应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备抢险需要。
  ④城市供水部门及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县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即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
  5.2.8资金保障
  当我县境内遭受大面积水旱灾害时,由县财政安排县级防汛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遭受水旱灾害的重点地区和县管的河流、重要水利工程的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加快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不断完善县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水情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大江大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4)制订和优化大江大河以及重要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加快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建设。
  (6)建立和完善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和完善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旱情和做出决策提供支持。
  5.3.2专家库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会同专家组统一会商,做出决策,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水势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培训,负责县级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负责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涵盖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信息系统、通讯保障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4)抗旱工作的宣传与培训,主要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农村局和文旅广电局按职责承担。县文旅广电局要利用电视和广播进行宣传。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农业农村局负责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人员的培训。
  (5)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年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
  (2)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自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一般每2-3年组织1次水利部门与其他行业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灾害发生地区政府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并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4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在事发地政府组织下,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抗旱救灾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灾区各级政府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广播电视、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恢复水毁水利工程。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组成水毁工程调查组,分赴受灾地区进行水毁工程调查。县水利局根据调查组提出的修复建议,及时编制水毁工程抢修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恢复水毁工程。
  其他行业恢复水毁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筹措落实资金和抢修计划,自行组织恢复。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应对防汛抗旱各方面工作及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1)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县有辽河。
  (2)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县辖以外流域面积)1000至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县有秀水河。
  (3)小型河流:流域面积在100至1000平方公里的江河。
  (4)防御洪水方案:是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雹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县级防御洪水方案,由县防汛指挥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制定,并由其政府负责审批,报县防汛指挥部备案。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
  (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20%-40%;以及因旱城市干旱缺水率达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40%-60%;以及因旱城市干旱缺水率达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60%-80%;以及因旱城市干旱缺水率达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防汛指挥部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县防汛指挥部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5)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及相关河流、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结束后,县政府将根据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洪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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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6:59:1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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