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水务建设管理中心在红旗大林山取土续期申请的复函
珠国土金函〔2012〕56号
关于珠海市水务建设管理中心
在红旗大林山取土续期申请的复函
珠海市水务建设管理中心:
你公司对位于红旗镇大林山取土点提出的《取土申请表》(续期)已收悉。根据
一、同意你中心在红旗大林山限采区取土四至范围内的取土施工期限续期12个月,从至止。
二、你公司应当在取土点范围内埋设界桩(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遗失界桩必须在3天内恢复,否则视同越界开采),同时在作业现场树立标志牌,标明批复文件、项目责任人、开采量、开采范围和期限,并接受监督,禁止越界、超量、超期取土。
三、在利用红旗大林山土源时,要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制订并落实相关污染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四、请你公司按经红旗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复绿方案和《珠海市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复绿任务。
五、严格按照开采方案的规范作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安监、国土、环保和属地镇政府等部门的管理。协调处理好与取土点周边群众的关系,文明生产、维护和谐。
专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红旗镇政府、金湾国土资源执法中队、红旗国土所、大林居委会、分局信息中心网络公开
承办科室:资源科 电话:0756-726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