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叶片片惹人恼人民调解解民忧
刘某某是兴安县高尚镇人,家住高尚田居委南街。刘某某已年近80,子女在外工作,其与老伴居住在老家的砖瓦房里,房屋旁边有村民蒋某某一处园地,多年前蒋某某在园地里种植一棵银杏树苗,现银杏树苗已长成大树,枝繁叶茂,将刘某某的住房稳妥妥护在了树下,枯枝落叶也自然地掉在房屋上。而初夏暴雨连连,掉落在瓦房上的枝叶造成积水,雨水渗漏到屋内,严重影响了刘某某的生活,刘某某隔三岔五要架着梯子,上房清理瓦上的枯枝落叶,极为不便。
刘某某多次找蒋某某协商,要求其砍伐或移走银杏树,但未能达成一致。后刘某某又请求居委干部调解仍未成功。于是刘某某来到高尚司法所诉说了其心中的苦楚,司法所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刘某某,并表示近快组织双方察看现场,进行调解。
可想而知,随后的调解劝导工作亦并非一帆风顺:调解员组织双方到现场察看了银杏树枝叶掉落到房屋上造成积水滴入屋内的事实现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要求蒋某某修剪、砍伐或移送银杏树的处理方案。但蒋某某坚称是在自已的园地上种树行使管理权,是正当行为,拒不接受调解方案。尽管调解员多次找蒋某某劝解仍未能取得成功,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但调解工作人员并未就此停下脚步放弃调解,认为调解工作尚未做细,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理尚未解释透彻,经过熟思后再次找蒋某某耐心劝解指出:第一、蒋某某虽是在自己园地里种树,但树大枝长,伸到刘某某房上,且枯枝落叶造成阻水滴入屋内,影响了刘某某住房采光权,也妨碍了瓦房的正常排水,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居住权;其二、造成刘某某常上房清理枝叶,其年老行动不便,如因此摔下,造成伤亡,这与蒋某某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不论于法于理蒋某某将必然面临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及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的规定,蒋某某依法应当采取修剪、砍伐和移走等措施处理其银杏树,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消除对刘某某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说理释法,蒋某某恍然大悟:小小邻里纠纷,却暗藏重大责任,刻不容缓,应当立即取理,以免节外生枝,带来祸患。于是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将银杏树砍伐或移走,双方随即签订了协议。压在老人刘某某心头的担忧得以消除,对工作人员连连道谢。司法调解员坚守为民办实事、做好事的初心宗旨获得了让人民满意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