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兴自然资发〔2021〕2号
各矿业权人、矿山企业:
为切实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促进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确保矿业权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令第654号)、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5号)等有关规定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是指由矿业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管,行政部门抽查,对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等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新格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的信息化、公开化、标准化。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对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约束矿业权人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公示主体:所有持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和持有探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为填报公示信息的主体。其中上一年度7月1日前新立的采矿权,参加当年度信息公示;7月1日后新立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公示。
(二)公示时间:矿业权人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登录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填报公示信息,期间我局将对矿业权人填报的开采公示信息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采矿权填报总数的30%。
(三)公示内容: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或勘探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其中,矿业权人开采年度信息包括采(探)矿权基本信息、采(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和开采活动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履职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对采(探)矿权人的日常监管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
三、实施矿产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抽查及核查
按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抽查名单,抽查比例原则不低于矿山总数的5%。202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对矿业权人填报的开采信息进行抽查,对社会反映矿业权人存在问题进行监督实地核查。
(二)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对抽查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实施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1.列入异常名录具体情形:
(1)截止每年3月31日,矿业权人未依照《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2.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3年内仍未按照“办法”公示信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矿业权人的惩戒
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探)矿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依法予以禁入。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的矿业权人实施与其它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对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加大核查次数,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依法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矿业权人在填报信息公示系统前,必须缴纳完采(探)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必须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及储量备案,必须每年的12月底前填报《矿山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二)凡是上年度存在超规模开采、越界开采、擅自非法转让采矿权(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山界桩、不按开采方案开采等严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整改处罚到位的矿业权人,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凡是截止到采(探)矿许可证有效期前30日仍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从严限制采(探)矿权延续;坚决清理严重失信及严重违法的矿业权人,净化兴业县投资环境。
(三)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对矿业权人日常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和矿业权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汇总,并视其情况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填写和公示。
特此通知。
兴业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日
(联系人:唐文有 联系电话:0775-3770911)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