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以规范,以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另外,《办法》并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办法》明确界定为“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前提条件等,《办法》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办法》共分6章39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职工对国有产权转让有“发言权”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在今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完全由“一把手”、总经理说了算,企业职工也将拥有“发言权”,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的转让行为无效。
日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产权转让设定八大“禁区”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不能草率行事。为此,日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八大“禁区”。
《办法》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