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权威巩固执政地位
司法权威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还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础。司法权威如果出现危机,则社会和谐稳定就将出现危机。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司法权威,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司法机关履行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我们既看到司法权威的逐步树立,也看到司法权威树立的艰难,挑战、破坏司法权威的事情频频发生。表现为:诉讼中,一些当事人一旦达不到目的或裁判对自己不利,就开始对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产生怀疑,转而采取信访上访等手段寻求法外救济,以静坐、拉横幅、自杀等方式进行“司法要挟”,甚至对法官人身权益进行威胁或侵犯。司法权威逐渐弱化的根源,既有司法制度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制度自身的原因。
从外部来看:一是公众尚法理念的淡薄。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权力本位”的影响,我国民众对法律至上观点还未完全形成。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本属法律范围内的纠纷多依靠法外非法途径解决,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来进行私力救济,如盱眙灭门案就是典型的例证。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快,虽然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通常注重自己的“权利”维护,忽略义务的履行。造成有些问题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效裁判文书却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二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在中国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也急剧增加,而且对抗日趋激烈,成因复杂,涉及司法与行政、法律与政策、权力与权利等多种力量相互角力。这些矛盾以诉讼的形式大量涌向法院,法院一时难以适应这种形势变化与发展,常常受到批评和指责。三是法律法规与社会生活相对脱节。社会生活的灵活性、多变性,使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有时过度超前,有时却显得滞后,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当然,给司法权威造成损害的,还有其内在原因:一是法官个人素养的差异。近年来,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倾向和退休制度,造成资深法官过早脱离审判一线,而成为办案主力的年轻法官,社会经验相对不足,难以取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另外,极个别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不仅损害法官个人威信,更造成公众对整个法官队伍的不信任。近年发生的黄松有、潘华山等法官的案件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二是法官职业缺乏有效保障。目前,法官选任、晋级、奖惩等制度还不完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三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几年,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进入“诉讼爆炸时代”,法官数量却相对不足,办案压力加大,如义乌法院的一名法官一年办案达798件,最多一天开庭35次,这难免导致个案效率和公平不能兼顾。四是再审案件偏多。再审程序本有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良好目的,却被过度利用,成为某些当事人不断上访信访的法定理由等等。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既是我们党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如何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努力加强自身的建设,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笔者认为当前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公正高效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首先,科学审判管理。法院应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强化院、庭长的监督、指导、管理职责,依托案件质效数据评估体系,实行审判流程节点管理,推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抓好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定期分析通报,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通过管理要质效。其次,创新激励机制。积极探索“阳光工资”下的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干警业绩考评档案,开展“办案能手”等评选活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再者,强化司法公开。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和执行公开,推开裁判文书上网,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正看得见,高效感受得到,自然消除对司法的合理怀疑。
二是协同协力促进矛盾化解。在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方式中,通过司法程序无疑有着重要的位置,但对注重实质正义传统的转型社会来说,纠纷解决必须借助整个社会的力量。注重司法体制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矛盾纠纷“过滤器”作用,对大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调解、协调等方式解决;注重诉调衔接,强化司法确认工作,对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法院可以委托社区、街道、妇联等进行调解,既促进社会和谐,又减轻法院压力。而对单凭法院难以解决的部分纠纷,特别是社会改革发展中形成的矛盾纠纷,如拆迁征地、企业改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需要借助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使纠纷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
三是加大对违法闹访者的处理力度。首先要改变“求稳”思维。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法院要充分予以保护,勇于纠错,但是对违法闹访者尤其是采取聚众、暴力等方式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不能一味姑息,要敢于严厉打击。其次要建立协同机制。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公、检、法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共同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扰乱法庭秩序、威胁办案人员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完善法官职业保障。进一步对法官的免职、降职、辞退、处分事由作出具体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充分保障法官权利、职业地位、职业待遇,增强其抵御外界不当干涉或干扰能力。
四是努力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培育公众的尚法理念,必须发挥教育的启蒙和教化功能。法院通过法院外部网站、立案窗口等主阵地,推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及时回应群众司法关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法官要加强对当事人辨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增强对裁判的感知、理解与认同。其他司法机关和媒体也有义务向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精神。
司法权威的树立还涉及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深层次因素,不是一蹴而就能解决的。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自身的努力,更需要依靠党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对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的法院来说,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人民的幸福安康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作者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