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渔家先生水产海鲜店不合格虾爬子(海水虾)飞蟹(海水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28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渔家先生水产海鲜店经营的虾爬子(海水虾)、飞蟹(海水蟹)
(一)2021年9月10日我局接到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沈阳市皇姑区渔家先生水产海鲜店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虾)、飞蟹(海水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虾爬子(海水虾)、飞蟹(海水蟹)是当事人2021年8月15日从沈阳市沈北新区明龙合鑫海鲜批发商行购进的,供货方手续齐全。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从事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者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皇市监不罚〔 2021〕123号。
(三)我局已将线索移送至供货者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义分局 。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