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南京市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城管局拟定的《南京市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南京市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2014年10月)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加快我市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建设,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所在区(以下简称受偿区)的生态保护和发展机会成本,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生态补偿费缴纳、分配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统计核实各区生活垃圾处理量。
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和核拨,牵头组织对生态补偿费支出的检查。
受偿区负责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
第四条 将生活垃圾送入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置的区,需缴纳生活垃圾环境生态补偿费,缴纳标准为50元/吨。
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经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认定自运送入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不接受单位自运生活垃圾。
第五条 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市城管局将上一季度各区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及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函告各区政府及市财政局。
各区应在收到市城管局函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缴纳生态补偿费。如不能按时缴纳,市财政局将通过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第六条 受偿区每年2月底前编制当年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经市城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依据上一年度生态补偿费征收情况,结合受偿区上报的支出计划及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运营情况,会同市城管局编制当年生态补偿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生态补偿费专项用于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生态环保宣传和管理,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第八条 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是指江南、江北环保产业园;城南、江北等大型垃圾转运站;市级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