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环潮南违改字〔2019〕第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潮南违改字〔2019〕第9号
汕头市潮南区陇田和成织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4L63011842P
经营者:苟亚松
身份证号:5137***********139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浩溪居委南湖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4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厂污水处理设施巴歇尔槽总排口提取水样进行监督性监测。我局4月23日我局收到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9)第2019***********101号〕监测报告,对照《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2017)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你厂废水样品S190****0301402中CODcr、总磷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18日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9)第2019***********101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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