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年10月11日
(2006年7月17日)
《深圳市罗湖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劳动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辖区劳动关系状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经查实的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区劳动局信访办公室专门设立举报接待点,接受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劳动局信访办公室填写举报登记表,提供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确切地址、违法情况以及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等其他必要情况。
二、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仅限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罗湖,且属于罗湖区劳动执法管辖的用人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二)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三)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违法收取押金、培训费、报名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上的;
(五)招用员工30日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的;
(六)每人每月累计加班超过36小时,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的;
(七)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的;
(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的。
四、举报人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实的,每举报一个单位按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举报的,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奖金由举报人均分。
六、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一般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填写《举报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奖励审批表》,按程序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七、举报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奖金。
八、举报人应自劳动部门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劳动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九、劳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
十、举报人属于具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情形的,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十一、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制造事端干扰劳动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活动知悉用人单位欠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信息及举报情况泄露的。
十三、本办法“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十四、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