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近年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不强、服务方式落后、活力不明显等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创新社区治理和社区自治形式,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社区事务、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社区服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加强阵地建设、规范民主程序、推进民主实践、扩大信息公开为重点,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居民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主体,是居民自治的主体。要坚持立足社区,了解民意,解决民需,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服务,把解决居民群众实际问题、提高居民群众幸福生活指数和文明程度、让居民群众满意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党委政府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其他组织的工作关系,合理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动员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带动。按照“分类指导、规范提高、典型带动、整体推进”的思路,结合社区特色,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载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三)目标任务
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提升社区服务,强化社区自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建立起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自治主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较为完善的社区治理体制,实现社区党建、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社区自治四位一体协调发展。到2014年底,在全区初步完成2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全区所有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初步建立起与罗湖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
(一)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合理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范围,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并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在2000户至3000户常住居民的范围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域,可不受前述标准限制。
新建小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时,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二)选齐配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力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保障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交叉任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常住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探索常住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新途径。
(三)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和要求设立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若干名居民代表,一名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组织,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群众的工作基础。
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为主体,吸纳楼(栋)长参与,设置监督评议、议事协调、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文体娱乐等各类委员会,探索开展居民小组协商议事会、楼宇自治理事会等丰富多样的居民自治形式,形成社区、小区、居民小组、门栋楼宇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新格局。
三、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发展基层民主的主要平台和载体,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建立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创新自治平台形式,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社区居民议事会、“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等平台协商研究社区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居民公共利益的事项;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执行会议决定,促进居民广泛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居务公开民主管理,通过社区家园网、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居务公开栏、社区信息公开栏等及时向居民反映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和信息,保障居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二)依法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资源的整合者,要积极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与社区各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促成社区服务合力;积极培育辖区群众文娱康乐团体、志愿服务团体,以及公益类、慈善类、互助类的社会组织,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建立邻里守望互助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邻里活动,调解邻里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谐、社区稳定;每年至少开展2次主题鲜明的社区志愿或邻里互助等公益服务活动,每个社区至少形成一个成效明显、居民认可、影响广泛的公益服务品牌。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监督评议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居民监督权、评议权;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引导和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社区工作站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配合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协助保持辖区环境整洁,推动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促进居民群众受益。
四、夯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基础
(一)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配置。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需有独立办公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新建小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相应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已建成的小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不得用于出租创收或从事经营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加强财产、档案、公章管理与监督。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待和访问制度,实行错时值班、轮流值班等工作制度,及时处理来电来访,更好地服务居民。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驻区单位制度,加强与驻区单位的沟通交流,实现社区资源共享、社区共驻共建。
具备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鼓励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筹解决。
(三)完善社区议事规则。针对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议事会会议、社区听证会议、社区居民评议会议等民主会议,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社区议事规则,明确提出议事事项、动议和表决、落实决议等程序与要求,保障居民群众行使参事议事权利,促进各项决议有效执行、落实到位。加强社区议事规则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居民群众了解和运用社区议事规则,实现政府居民平等理性对话、双向互动。
(四)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化建设。依托市区社区家园网、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和微博等新兴媒介,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电子化,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议、并沟通和交流居民的同协商社区的
(五)建立社区联络员制度。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每个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社区联络人。社区联络员定期联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参加社区议事会议、听证会议,听取社区居民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通报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事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社区联络员提供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事项等信息,及时研究处理社区联络员反映的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联络员。
五、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是发扬民主、讨论决策社区公共事务的主要形式,主要内容是社区党组织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安排的汇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通报党组织活动计划,共同协商社区相关工作,并沟通和交流居民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通常每个月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十次,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
(二)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研究与辖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务和辖区居民普遍反映的问题,讨论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社区居民会议召开前,应向社区居民公布会议时间、地点和拟讨论的议题,会议的决议应向社区全体居民公示。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要通过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健全社区居民议事会会议制度。社区居民议事会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对社区热点、难点问题及涉及社区公共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居民小组长、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区企事业单位、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组成。需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议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四)探索建立社区听证会议制度。社区事务民主听证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对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进行民主讨论和表决。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和部分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邀请,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驻区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社区居民可自由旁听听证会。听证会形成的集中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居务公开栏和社区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听证会最终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具体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探索建立社区居民评议会议制度。社区居民评议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召集,组织居民代表对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驻区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监督评议结果要纳入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六)健全社区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社区醒目位置安置宣传栏、居务公开栏,并将内部管理制度、分工情况、办事指南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居务公开栏和公示牌应勤于更换,内容真实,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一般的事项每半年公开一次,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重大事务及时公开,有明确政策制度要求公开的事项按照政策制度要求及时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通过罗湖社区家园网、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社区QQ群等形式加大居务公开力度,并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的信息化服务。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工作关系。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要健全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引导党员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实践。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确保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民主协商议事、民主监督评议中的提议权、领导权和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居务公开中的知情权、审核权。社区党组织要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党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协调推进。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工作关系。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履行将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职能。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的有机结合和有效衔接。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听取社区工作站工作汇报,并组织居民对社区工作站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社区工作站要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社区工作站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告知并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听取其意见。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关系。社区服务中心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是社区服务的提供平台。社区服务中心要紧密联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的优势,针对社区的不同情况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服务项目前,应当告知并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听取其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居民通过民主投票方式选定本社区可选择的服务项目,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扶持、指导和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公益服务,鼓励企业在社区开设商业服务网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民利民的商业服务。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扶持等方式承接社区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方便快捷的社区生活服务圈。
。作任员会制度,及时处理来电来访,更好地为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通过社区居民议事会会议制度等形式及时协商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同推进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全体居民的整体利益,要指导和监督好本社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并邀请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听取其意见。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性,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履行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组织力量,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2014年每个街道选择2个或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试点,重点推进,2015年在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面推进。
(二)完善机制,统筹推进。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指导作用,做好协调服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各部门要制定党员干部联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以此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合理意见和诉求的重要渠道。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区财政部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生活补贴、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经费予以保障。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定期公开,接受居民监督。加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区民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会议、论坛等形式的交流,每年不少于一次。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培育典型,全面推进。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深入挖掘基层实践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度的示范典型。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中 共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委 办 公 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正文_罗湖区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