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顾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民政局安全生产顾问服务项目
(二)选取中标单位数量:1个
(三)合同期限:1年
(四)服务对象:深圳市民政行业社会服务机构
二、安全生产顾问服务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等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顾问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一)健全民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健全民政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三)负责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四)对深圳市民政局(包含:局机关,13个局直属事业单位,以及16家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消防、危化、食药、电线设备等方面进行隐患排查,一年两次组织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大检查进行抽查活动,并针对排查出隐患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落实整改;
(五)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应急演练等宣教活动;每半年协助组织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六)协助完成其他政府绩效考核、民政特色安全生产宣教、督办查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七)人员要求:项目经理要具有注册安全师资格, 另有1名全职专业人员,能满足岗位需求。
四、安全生产顾问服务项目总体要求
投标人必须响应下列要求:
(一)项目服务周期为1年。
(二)本项目服务费用总预算为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正(¥328600元),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此金额。
(三)投标单位中标后必须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漏工作中所接触获得的信息。
(四)中标单位安全生产专家不得少于6人,专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保密意识强。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安全排查工作经验或注册安全师资格,具有相应的专业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在有效期内)。
2.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安全排查资质,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3.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关于企业诚信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银行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没有任何审结或在审的民事纠纷(提供书面承诺书)。
五、投标文件(需逐页加盖公章)
1.投标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投标单位税务登记证
3.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4.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安全生产顾问服务方案
7.书面承诺书(就资质要求第三点出具书面承诺书)
8.投标文件一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每份投标文件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
六、投标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公章)须于2017年9月28日(星期五)下午4:30前送至深圳市民政局B座3楼办公室。联系人:叶工,联系电话:25832136, 136****3195
本单位不接受报名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报名文件。
七、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或未按要求加盖公章或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的。
(四)投标单位不符合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
(五)投标单位不符合项目报价要求的。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的。
(七)服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八、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票决法,确定得票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拟成交供应商。如得票靠前的拟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被查实存在影响谈判结果的不诚信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合格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的后续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