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变更(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变更《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工登记证》 |
设立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4月1日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个体工商户□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各镇街政务中心 |
咨询电话 | 84622408 |
内 部 流 程 图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2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3 |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5 |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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