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陈康森施工队:2017年10月31日,东沙街安监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到你施工队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塱新爵天后西街54、56号的工地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你施工队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该行为违反了《建设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第2.0.4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荔综安执行催告〔2018〕16000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玉兰路3号601室,电话:020-81531335 )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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