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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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县发改局根据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细化价格工作并向相关单位发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经营场及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按当地居民合表用户价格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为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主要是指农民利用其享有产权的房屋、宅基地和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农林渔牧等资源,依法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康乐、民俗体验、垂钓、采摘、购物等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以自有自营为主要以营方式,以住宿、餐饮为主要经营业态兼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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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4:09: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