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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办幼儿园定价权限改革收费标准公布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6日发表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庭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近日,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印发了《关于改进烟台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6月30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幼儿园收费进行了规定规范。

      市统一定价改为市和县市区分别定价

      通知明确了定价形式。各类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理顺了定价权限。落实上级简政放权要求,由市统一定价改为市和县市区分别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市属和省以上及外地驻市区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的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除市定价管理外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的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公办”政府指导定价,“民办”自主定价

      通知完善了定价规程。确定了定价原则及程序。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本着“反映办园成本和质量,各方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投入、生均保教和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民办幼儿园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本着“统筹成本、质量和供求关系,兼顾自我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住宿费,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不得以“特长班”名义收费

      通知还规范了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基本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严禁自立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退费方面,办理幼儿入园手续后,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必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伙食费、校车接送费按月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年收取;床上用品费在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幼儿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二分之一的,不退费。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四是要求各类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进行公示。五是各类幼儿园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另外,《通知》中还落实了两项政策。一是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政策。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报销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属以上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布

      依据有关规定,近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发出通知,公布了烟台市市直机关幼儿园、市属有关部门和省以上及外地驻烟单位各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8年6月30日。

      根据规定,全额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4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360元/生.月,县级一类园300元/生.月,县级二类园240元/生.月,其他园190元/生.月。差额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48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432元/生.月,县级一类园360元/生.月,县级二类园288元/生.月,其他园228元/生.月。无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52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468元/生.月,县级一类园390元/生.月,县级二类园312元/生.月,其他园247元/生.月。

      省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根据省里的要求由不超过12%调整为不超过15%。

      另外,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不盈利原则与幼儿家长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床上用品费收费标准按实际进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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