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政策的掌握、落实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1.1号公告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成品油生产企业和成品油经销企业。
2.哪些***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3.开具成品油***时,应遵守哪些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前,应登陆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上述信息。
4.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5.哪些***或凭证可以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6.成品油生产企业消费税申报需要填报哪些资料?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7.成品油生产企业消费税申报时有哪些比对规则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8.成品油经销企业的期初库存如何处理?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
9.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月28日前外购成品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如何处理?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