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
为明确政府采购各方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龙岗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政府采购各方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者自行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
前款所称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是指应该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依据《采购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等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
前款所称自行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以进行自行采购。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区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二章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区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第三、四项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招标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三)为了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
(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延误的;
(三)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
(一)属于通用类项目,标准统一;
(二)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
(三)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 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七)财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因作出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致公开招标失败,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申请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机构应当在公开招标失败的结果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向区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公开招标过程的说明;
(二)参与公开招标供应商名单;
(三)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四)财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由政府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无法通过集中采购程序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经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参照《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自行采购项目操作规定,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在申请自行采购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包括自行采购的具体请求、采购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等项目概况)、自行采购理由、潜在供应商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的申请书或者说明材料;
(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无法通过集中采购程序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提供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无法集中采购的说明及理由;
(四)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提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及评标委员会建议表等采购过程资料;
(五)财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龙岗政府采购网(http://lg.szzfcg.cn)进行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监督,发挥管理职能。区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内的统筹协调,履行相应管理和监督职责。
非一级预算单位的,或需区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数量、标准、拟采用采购方式等有关情况的,采购人在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者自行采购时,应将项目申请材料报其一级预算单位或区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签注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具体意见、签名、日期、加盖公章)或另行出具书面意见。采购人应将上述签注意见或书面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区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或者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转自行采购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适用情形,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者自行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采购过程中违反《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