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失地农民保障待遇问题多部门联合***为群众释疑解惑
近日,国土、人社等部门联合,走进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富野社区,针对前期“大走访大落实”活动中收集的问题,向群众释疑解惑。
在前期走访过程中,有居民反映“自己花钱购买了养老保险,拆迁时不能享受失地农民保障待遇”的问题,而这个问题被征地农民都比较关心。今年初,市委召开“百团千村万企大走访大落实”活动推进会,会上梳理并下发了基层反映比较集中的首批共性问题,这个问题在列。
市国土资源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3月初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及医药高新区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办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随后,医药高新区人社局、国土分局制定了专项解决方案,明确了解决问题的目标、措施和步骤,并印制了专门的宣传单。
据悉,2014年,市政府依据省政府93号令,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办法》。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已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养老补助金,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被征地农民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的,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但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而是一次领取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养老补助金。
在工作人员送上宣传单,并耐心解释后,反映问题的群众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