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实体经济需要资本支持,产业集聚需要政策引导,区域发展需要基金助力。为填补我区政府引导基金方面的空白,促进溧水区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区域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区财政接受区政府指令起草了《溧水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而起草。在此基础之上,经区财政局先后与南京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南京紫金创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财政厅基金处、江苏政府投资基金区域投资托管机构江苏盛世金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产业发展基金托管机构南京盛世扬子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对接讨论,并征求了发改局(金融办)、科技局、国资办、经信局、商务局、农业局、审计局、法制办、溧高投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和建议,分管区长和区长先后进行了专题会议研究,《办法》原则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46条,围绕基金管理“募、投、管、退”四大环节进行了规范,在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方面有所侧重。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资金、省市配套资金、园区资金、区级国资平台资金和基金收益。产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实缴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投资于溧水区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主要支持我区新能源汽车、临空产业、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材料、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健康产业、创新创业发展等产业项目。子基金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子基金投资溧水区企业的总投资额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当子基金投资于比较成熟的已具备产业化能力的项目的金额超过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时,投资溧水区企业的总投资额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三倍。
基金的退出则考虑到了协议退出、评估退出、单方面中间直接退出等各种情况,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在基金的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办法》也规定了资金托管、年度审计、定期报告、禁入领域等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并且由区财政局牵头进行绩效评价,由发改局牵头实施信用管理。
另外,我们对基金支持配合溧水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也留下了接口。规定了子基金应配合溧水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区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被投资区外项目在溧水区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等。
三、运作机制
我区委托基金运营专业机构与溧高投合作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运营专业机构具有专业优势、经验优势、资源优势,而我们的区属平台目前欠缺能力、经验和人才,但具有属地优势。二者结合则实现了使专业优势与本土优势结合。溧高投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参与合作,好处是能成为国企混改的一个亮点,同时为我区进行基金人才培养,且能够对资金划拨等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运营产业基金的专业机构正由“溧高投”会同区财政局和金融监管局共同遴选中。
产业基金建立“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两重决策结构,充分考虑了市场导向、去行政化与科学决策、重大风险防控的均衡。在决策方面进行分权,规划和确定子基金设立、运营、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单项3000万元以上或在同一企业累计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等重大事项由“管委会”确定;其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2名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委派3人(其中溧高投委派1人),实行5票4决制。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2名专家在专家库中临时选取,专家库由区发改局负责建立。在此方面既体现了区领导设立基金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图,又发挥了受托管理机构的能动性,兼顾了效率。同时溧高投的投资决策委员参与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决策,便于实现日常监督。另外也按照财政部和省市的文件规定了禁止的领域和业务,对政策风险也有所防范。通过对管理费、绩效评价、奖励金等方面的规定,也健全了《办法》的激励约束机制。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溧水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