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视导评估及换证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视导评估及换证等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宁教职社〔2010〕24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视导评估等工作的通知》(宁教职社〔201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全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视导评估及换证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质量视导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区教育局对所审批和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及民办幼儿园进行办学质量视导评估工作。
(一)评估程序
各教育机构在自评估的基础上,向审批机关报送评估材料;审批机关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后,视情况进行实地评估(重点考察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教育机构根据审批机关意见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经研究决定,今年民办教育机构视导评估工作由区教育局职社科负责实施,并委托南京市社会培训行业协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具体组织开展。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由区教育局职社科牵头,相关科室共同实施。
全区视导评估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二)评估材料
1.《南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视导评估报告书(2019年)》或《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视导评估报告书(2019年)》一式二份。
2.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具体要求见***)。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正副本复印件。
4.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内容、法人、校长、地址、董(理)事会成员、章程等变更手续(如有以上变更)。
5.2019年督导评估数据统计表。
6.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自荐表一式三份、事迹材料一份)
(三)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报送时间:4月2日—4月3日两天报送材料,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地点:仙林大学城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六楼区教育局6836室。具体上交顺序如下:
4月2日上午: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龙潭片幼儿园
4月2日下午:仙林、马群、栖霞、西岗幼儿园
4月3日上午:非学历培训机构
4月3日下午:材料补正
(四)实地评估及考查阶段
(2018年4月下旬~5月中旬)
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实地视导评估重点:财务状况(查阅财务资料);安全状况(有无安全隐患、灭火器配备等);依法办学:(广告备案、教师资质、变更情况、班额配置);收费是否按照三个月标准;从事学科类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实地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汇总公示
我局将汇总全区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视导评估结果,并通过报纸、南京教育信息网和栖霞教育信息网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
区教育局于5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局报送以下材料:
1.《2019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视导评估结果》、《2019年民办幼儿园视导评估结果》(按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新批、停办等格次排序的名单。
2.视导评估工作总结、《2019年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统计表》、《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视导评估数据统计表》、《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视导评估数据统计表》。
3.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上报。
(六)有关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2.通过视导评估工作加大对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督查力度,坚决纠正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防范教育机构打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幌子,从事“精神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机构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及其信息管理平台,公示机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区教育局于4月底前将辖区内教育机构教学点排查清理情况及已备案教学点复核结果反馈给相应的审批机关,供审批机关实施视导评估时作为依据使用。
4.未参加2019年视导评估,或视导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照《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省级优质园、惠民园只上报评估材料不进行现场督导,与教育局综合评估考核一并进行。
二、换发办学许可证
(一)换证对象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于2019年12月31前届满的教育机构(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本次统一进行换证。2020年1月1日以后届满的,参照本通知要求单独办理。
(二)换证材料
1.延续办学许可有效期申请一份;
2.《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证书副本,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当场返还;
5.办学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三)换证条件
1.2019年视导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上;或结果为“限期整改”,但于2019年5月底前经整改为“基本合格”以上。一年内无重大有效投诉。
2.资产状况符合《2019年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有关要求》。
3.办学场所符合条件:①面积符合设置标准;②产权关系明晰;③场所独立使用;④租期至2020年1月1日之后;⑤符合消防等安全规定。
4.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情况。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延续办学许可有效期和换证:
1.未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
2.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
3.拒不参加视导评估的;
4.视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5.视导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未合格的。
(四)换证时间
区教育局于5月底前到市教育局职社处集中换取新证,统一打印、备案后与年检反馈材料一道发放。
区教育局将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对所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对办学条件差、管理不善、教育教学水平低下的教育机构,不予换证,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学员和家长的利益。
未予换证的办学机构,审批机关将公告停办。自公告之日起,办学机构必须停止招生和宣传,自行组织清算和处理善后事宜,并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法人资格注销手续。
三、自考助学登记注册初审及合作办学行为调查
(一)自考助学登记注册初审
根据《南京市自考委、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行为的通知》(宁教职社〔2009〕6号),市教育局今年继续对拟从事自考助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教育机构开展登记注册初审。请有关教育机构填写“南京市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初审表”,附相关规定材料,于3月21日前到市教育局604室提交审核(业余助学的教育机构,材料如无变化仅提交表格)。
(二)合作办学行为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凡通过合作办学(含中外合作办学)从事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应如实填写《南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视导评估报告书》相关项目内容,并在报送视导评估材料的同时将有关合作办学协议报送审批机关备案。隐瞒不报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合作办学活动的,审批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类别”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对所批教育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对报送的合作办学协议加强审核,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对于高校成人教育校外办学点,审批机关必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在完备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招生和教学活动。区教育局将所批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情况汇总后随视导评估材料同时报送市教育局职社处。
有关材料请从“栖霞民办教育群和栖霞区托幼办群”电子版填写,打印后报送。
未尽事宜,请与区教育局职社科联系。联系电话: 85570512。
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