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地震应急预案
栖霞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栖霞区辖区,以及其他地区对栖霞区有影响的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灾情分级及响应原则
(一)灾情分级
1、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在栖霞区辖区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对本区域造成影响的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栖霞区辖区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发生在本区相邻地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栖霞区辖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发生在本区相邻地区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栖霞区辖区6.0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在本区相邻地区7.0级以上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原则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请求市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应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由区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待市、省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后,接受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三)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组织体系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时,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市交巡警七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市规划局城东分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人防办、区外办、区侨办 、区台办、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武警栖霞支队、南京供电公司、南京电信栖霞区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与区应急办共同承担。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启动、调整地震响应级别;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市政府援助;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视灾情可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统一领导、组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工作;协调军队系统(现役、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传达、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落实抗区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场所,并做好相应装备、器材、设施等保障工作;及时传达区领导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区人武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按区政府需求协调驻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地震灾区工程抢险、重要目标防卫、人员搜救、转移灾民和治安防控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震情、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负责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挥新闻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现场情况新闻报道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迅速收集了解震情,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通过市地震局及时掌握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情况,提出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及时上报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提供专家和技术保障。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负责地震灾害项目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震后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调查核实统计企业的灾情;指导企业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做好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落实工作;负责邮政通讯、天然气、电力、电信等企业的抢险排危;保障指挥部和重要部门电力、通信畅通,保障指挥部对现场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区应急处置资源及时调度安排;负责协调企业生产救灾急需物资。
区住建局:组织专家做好灾区建筑物的安全鉴定,房屋损失评估认定,对危房排查和抢险加固;开展灾区市政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区教育局:负责统计学校灾情;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灾后复学复课、学校恢复重建等工作;开展好学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区公安分局(市交巡警七大队):负责地震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组织抗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区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地震抢险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情统计;负责受灾群众安置;组织募集、接受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转运、接受、康复地震伤员;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指导抗震救灾义诊、义卖、义演等活动。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定和贯彻落实救灾的财政政策;负责救灾资金的调度、筹措;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确保救灾急需物资及时到位;提出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方案和建议。负责调查核实所管理企业的灾情并指导企业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灾毁耕地和地质灾害情况统计;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房安置建设用地保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安全。
区安监局:组织企业救援队参与搜救被压埋的群众;对企业的灾害隐患加强监测、预警和抢险排危;对化工类生产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仓库等采取紧急措施,防御次生灾害发生。
区环保局:组织对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的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
市规划局城东分局:根据受灾情况,拟定后期建设规划方案。
区城管局:及时向灾区调派环卫设施及设备;选派洒水作业车辆向灾区运送生活用水;做好市政设施抢险排危。
区交通局: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开设救援“绿色通道”,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紧急运输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水利局:负责对病险水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震毁、受损工程的预警、抢修;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工程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加强监控。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震应急物资、粮油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抢修广电基础设施;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和重点文物建筑的抗震加固。负责统计和掌握在辖区内外地游客以及旅游团情况,安排游客有序撤离;负责开放有条件旅游景点作为应急避险场所,并提供必要生活设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恢复被毁的基础旅游设施。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全区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紧急医疗卫生保障;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以及生活饮用水、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蔓延。
区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使用;适时组织人防机动指挥所参与抗震应急抢险救援的通讯保障。
区侨办、区外办、区台办:负责协助国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组织管理和服务;协助做好在宁工作的外国及港澳台专家、教师和在宁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同胞的安全善后工作;做好对入境游客的救护工作;全力协助受灾华人华侨、归侨、侨眷属、侨资企业和台胞、台属、台资企业处理相关事宜;协助做好境外志愿者前往灾区参加救援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接收、统计外来物资、赈灾资金。
团区委:及时组织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做好安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及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护救助。
武警栖霞支队:负责组建抗震救灾骨干队伍,营救、安置、转移群众、运送物资、承担急难险重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重点部门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南京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工作所需用电;尽快恢复全区范围内电力供应,保证各行业尽快恢复生产和群众的正常生活。
南京电信栖霞区局: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保证通信畅通。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其组成如下:地震监测及趋势研判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协调事务组、灾情损失收集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
序号 | 工作组 | 组长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应急协调保障组 | 区科技局 | 区科技局、各街道科技助理及灾情速报员 |
2 | 抢险救援组 | 区人武部 | 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安监局、武警栖霞支队、栖霞中建安装应急救援队等 |
3 | 群众生活保障组 | 民政局 | 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红十字会、人防办、团区委等 |
4 | 医疗救治和 卫生防疫组 | 卫生局 | 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农林局、食药监局、武警栖霞支队、红十字会等 |
5 | 基础设施保障 和生产恢复组 | 发改局 | 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等 |
6 | 次生灾害 防范处置组 | 安监局 | 公安分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信局、交通局、科技局、国土分局、环保局、人防办等 |
7 | 社会治安组 | 公安分局 | 教育局、司法局、武警栖霞支队等 |
8 | 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协调事务组 | 民政局 | 侨办、外办、台办、商务局、食药监局、文化旅游局、红十字会等 |
9 | 灾情损失 收集评估组 | 民政局 | 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国土分局、国资委、水利局、教育局等 |
10 | 信息发布及 宣传报道组 | 区委宣传部 | 文化旅游局、侨办、外办、台办、民政局、科技局等 |
(三)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一般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区人武部、区改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街道负责同志担任。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紧急救援队伍行动;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响应程序
(一)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1)区科技局在震后15分钟内,将根据市地震速报参数的测定初判,上报区政府,并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政府做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决定,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常务副区长为负责人,统一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抗震救灾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工作组,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应急协调保障组:区科技局承上启下,左右协调方面职能。上联系市地震局,下联系街道地震灾情速报员,同时及时向区分管领导及区应急办汇报等。
(2)抢险救援组: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现场救援队伍,协调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指挥受灾街道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互求自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3)群众生活保障组: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以及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区域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空措施。
(7)社会治安组: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协调事务组: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9)灾情损失收集评估组:迅速收集灾情信息,了解震害情况,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如有新的突发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超级报送。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在震后2小时内召开),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应急期结束。
4、恢复生产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业、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二)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1)区科技局在震后15分钟内将根据市地震速报参数的测定初判,并上报区政府,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政府做出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的决定,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区长为负责人,统一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抗震救灾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2、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震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区抗震救灾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流程先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3、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应急期结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震后恢复工作。
4、恢复生产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业、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五、恢复重建
区政府根据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并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六、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短临预报发布后应急处置
1、短临预报发布
当省市政府发布短期临震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内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2、短临预报发布后应急处置流程
(1)区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省、市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3)与市地震部门密切联系,掌握短临***情况,核实出现的地震宏观微观异常,注意各项观测资料实时变化,及时进行震情会商,做好地震预警预报工作。
(4)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临震预报发布后应急处置
当市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如下 :
1、及时向社会公布临震预警情况;
2、发布避震通知,组织避震疏散;
3、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和物资准备;
4、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5、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6、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三)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1、区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迅速组织地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严防事态扩大。
(2)如果地震谣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言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同时要求地震、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输油系统及公用设施。
2、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泥石流、滑坡、水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0年制定的《栖霞区地震应急预案》(宁栖政字【2010】15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