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监食药监食处字〔2018〕16 号
单位名称: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经营者姓名:孙喜凤;经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85号4门;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营业执照号:210***********7;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1****0012857;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
2018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2018年5月2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新聘任的厨师于2018年5月20日早上从沈阳市海波干调经销店购进1瓶无标签的鹌鹑蛋罐头,价格每瓶3元,想用来试作菜品民间佛跳墙,还未来得及使用就我执法人员发现,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依法核查的事实。
(二)《调查笔录》一份。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法定代表人孙喜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事实。
(三)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事实。
(四)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五)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事实。
(六)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负责人刘西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沈阳市大东区红小龙招牌菜馆法定代表人孙喜凤委托书一份,证明孙喜凤委托刘西红全权处理红小龙招牌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8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食药监食告字〔2018〕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无标签食品原料鹌鹑蛋罐头的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社会危害轻微,按照《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39):“2 从轻处罚。2.1 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2.2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2.2.4 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采购无包装标识食品原料鹌鹑蛋罐头一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开户行: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