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细雨助农桑用心审判解纠纷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既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因官司证据不足,通常打不下去。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该类案件进行了快速有效的审理,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农民,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涉农案件特别是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案情也复杂,案件的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面临鉴定难、举证难和损失评估难等问题,原告往往承担了较大的败诉风险。为使此类型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快速审理,切实保护农民及种子生产商、销售商的合法权益,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过去排期开庭前不接触当事人的做法,审理法官接收案件后即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合议庭分工协作,针对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做工作,变换不同角度调整当事人心态,与他们一起分析各自在案件中的位置和实际情况,一起探讨举证责任的分配,使当事人对自身案件有合理预期。
3月14日,了解到,自2012年以来,中院受理了十余起农民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上诉案件。十余户蔬菜种植专业户因蔬菜种子质量问题造成蔬菜减产而将种子销售商和生产商诉至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因原告损失数额证据不充分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十余位原告上诉至中院,该院民二庭办案法官针对涉农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涉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举证能力弱、原告诉至法庭后情绪激动等情况,庭审前及时与当事人接触沟通,耐心倾听农民陈述和种子生产及销售者的辩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先亮出矛盾所在,通过沟通化解双方的心理积怨;同时法官对当事人就种子质量纠纷进行正确法律释明,告知各方因举证不当造成的利弊得失,通过背靠背调解,为当事人详细分析案情,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双方都能知晓诉讼风险,从而理性对待纷争,促成双方和解。最终这十余起案件均调撤结案。农民们拿到了合理的赔偿款,种子销售商和生产商提高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种子质量是农业生产资料中存在问题最多、最难解决的法律问题。办案法官提示: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条件:一是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出售了种子;二是出售的种子不符合种子质量行业标准或者承诺标准;三是种子使用者遭受了损失;四是种子使用者遭受的损失与种子经营者向其出售的种子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种子质量问题是种子使用者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种子使用者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为此,法官提醒农户在购买种子时要注意索要并保管如购买种子的***、标签、包装物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文字材料(购买种子时一定要索取***);相关物证:如包装密封完整的种子,未收获的受损农作物现场照片等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鉴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