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深龙建〔2008〕76号
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促进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立法精神及相关内容,将《条例》切实落到实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区举办物业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主办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协办单位:龙岗区建设局(住宅局)
承办单位: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和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
二、培训对象
1.区、街道、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
2.辖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物业服务企业培训统一参加由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举办的《条例》培训班。
三、培训内容
1.***《物业管理条例》;
2.《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3.《条例》的解读及释疑;
4.《条例》与国家、省《条例》及我市原《条例》的区别与关联;
5.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及相互关系。
四、培训教材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问答》、《条例300问》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等书作为此次培训班的教材。
五、培训方式
根据市国土房产局的统一规定,培训采取脱产学习的方式进行。
六、考试发证
培训结束时,经统一开卷考试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且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者,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和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共同在证书相关栏目中记录签章,以此作为证书复检验证、继续教育的证明,在今后的企业达标考评、资质等级申报、行业执法大检查和员工报考物业管理师时,将作为必备的条件之一;其它人员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条例》培训结业证书。考试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
七、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班为期2天(16学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上课地点:龙岗区委党校(暂定)
八、培训费用
330元/人(含报名费、学费、教材资料费、考务办证费等);
街道、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费用暂定由区、街各承担50﹪;
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费用暂定由区、所属物业管理单位各承担50%。
九、报名办法
1.报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大厦四楼物业监管科
2.联系电话:28910273、28912452;传真:28907026
3.联系人:李伟英、程茂南
4.各单位于6月25日前将培训名单按报名表(详见***)填写好后报区建设局(住宅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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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