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发布,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1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审批对象: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九条规定,审批条件如下: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审批程序: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并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审核、发证。
申请材料: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网上申报”→“注册”→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4 〕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 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市环保局
办理地点: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5月1日至10月1日,下午2:30—6:00,其他,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5127060 736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