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12月6日,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菏泽市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菏泽市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菏泽市城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促进菏泽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着力解决我菏泽市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上,注重体现菏泽特色。《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同时,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留住乡愁和乡村记忆。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规定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意在保障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随意更改、改变规划的情况。
《条例》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既不照抄照搬,又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确定了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建设“三分规划、七分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是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的难点、重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而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