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设立登记的听证告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
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2]096号
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及其利害关系人:
2022年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伟东新都一区3号楼1单元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市中区舜耕路伟东新都一区3号楼1单元102室和201室,在居民楼开办了一家阅览室,屋内有较多人员认为疫情期间不应该是聚集。对此不满。”2022年7月15日投诉人同提供了房产证、不同意市中区伟东新都一区3号楼1单元102.201室住宅改商用的情况说明。
接投诉后,我局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查询,注册在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伟东新都一区3号楼1单元201室的是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经营者段泗川。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证明经营者段泗川在舜耕路伟东新都一区3号楼1单元201室从事经营活动。办理了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用途为住宅。通过查阅原始登记档案材料,段泗川在申请变更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登记时,提交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出“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承诺。
经查明,段泗川在设立申请办理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营业执照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经有利害关系业主投诉,我局确认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我局做出拟撤销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变更登记的决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市中区善德心读书馆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EMS专递向段泗川下达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王晓君
联系电话:0531-82078968、81751931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