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27日自治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列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评议的对象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票决确定。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办理自治县人大通过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四)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工作评议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按评议对象,分别成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组(以下简称评议工作组)。评议工作组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自治县人大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居住在长阳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七条 工作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议准备
1、根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年度计划,各评议工作组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2、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专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需要,对评议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召开评议动员会;
4、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
5、评议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二)评议举行
1、工作评议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2、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
3、评议工作组组长报告调查情况;
4、分组或大会评议发言、询问,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出说明;
5、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评的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获满意票达到或超过总投票人数的60%的为满意;获满意、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或超过60%的为基本满意;获满意、基本满意票之和低于6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现场公布。
(三)评议处理
1、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由评议工作组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并按照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的有关规定书面报告县委,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使用干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同时将评议意见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
2、评议工作组负责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
3、评议意见由被评议单位在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4、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列为再次评议对象。对再次评议后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询问、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以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向自治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