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245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华化工原料经营部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春燕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春燕五金厂: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245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华化工原料经营部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春燕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245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2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7661元及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黄恒光及范用琼组成,由冼伟芬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2019)粤0605民初124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春燕五金厂的银行存款676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查封担保人伍华提供担保的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96.61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宜华化工原料经营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