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772号原告虞天语诉被告李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大强:
本院受理原告虞天语诉被告李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77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牌号为粤Y72068号的车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陆伟锵、人民陪审员潘燕英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