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禅人社〔2015〕132号)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取消原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居民医保的申请》收悉。根据《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直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佛机编〔2015〕9号)和《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佛人社〔2013〕318号),经与区社保局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6日起取消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基本医疗保险(居民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从2015年10月16日0时起,参保人在原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再纳入禅城区居民门诊医保结算范围。
其本社保年度开始至2015年9月30日前对参保人按政策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区社保局与原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按规定进行结算,同时进行年度清算(包括质量保证金)。2015年10月1日至15日对参保人按政策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区社保局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按规定进行结算。
请你院会同区社保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