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4年7月21日)
罗府办〔2014〕17号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财政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经***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逐步消化存量,严格控制新增。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审核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三)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汇总的年度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区监察部门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和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明确政策依据、明确主管部门、明确设立期限、不得重复设立。专项资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填报《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1),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见***2),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设立专项资金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申请设立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而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区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依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报区长审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
(二)设立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报区长审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后,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制订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报送区财政部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指导区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
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应通过网上申报等便捷方式,以方便企业申请,提高办事效率;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统一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申报项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一)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原则上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要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并由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区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总额在10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定。
(三)区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总额在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报区长备案。
(四)区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总额在20万元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报区长审定。
(五)区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同一专项、分批次下达的额度累积计算)的分配计划,须经区相应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或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分配计划,还须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区政府对专项资金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已纳入年初预算且项目用途明确的专项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按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提交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初预算核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规定来管理。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区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
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出国(境)经费、办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首发首映式等节庆活动支出的,应严格遵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细化开支标准及方式,严格控制开支。
积极探索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级预备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需要。区级预备费具体按照《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规定审批使用。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专项资金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提交《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见***3)。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变更后专项资金总金额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调整事项审批权限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在征求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
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要先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程序报批。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的,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五)经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项目已经常态化、固化成熟,纳入部门预算完全可达到专项资金设立目的的,应予调整或归并。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以及涉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统一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九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预算执行和使用效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区纪委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监察工作,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廉洁性审查,受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的投诉。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预算年度结束后,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将自查情况报区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区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季度内进行中期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专题报告区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和管理等事项的,区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对本办法***内容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