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ZBGS—2019—48
珠人社〔2019〕140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9年5月23日起废止。现就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市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其中,对于2019年4月30日以前符合领取条件,2019年5月1日以后申领待遇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6月起发放。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属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1993年12月。参保人具有1993年12月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对1993年12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对应时段不再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9年5月1日起涉及上述两个问题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