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珠海农水〔2015〕232号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2012年7月新《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采砂条例》)实施以来,省水利厅陆续出台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从我市贯彻落实情况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有关区部分管理工作尚未完善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未经科学论证划定、未公告河砂禁采区等。为切实贯彻落实《采砂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各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采砂条例》有关规定,市和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为此,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采砂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赋予的工作职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水利参与、成果共享”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二、坚持以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维护河流生态的原则,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一)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市、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河道岸坡稳定和堤防、闸坝、桥梁等涉水工程安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水生态、水环境,对所辖河道可采砂量进行总量控制,不得以市场需求来确定采砂量,对河床下切且趋势明显或已经出现河道岸滩坍陷的河段以及河道险工险段,已经不适合继续开采的河道应当划为禁采区。通过中小河流综合治理的河道也应当划为禁采区。
(二)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河道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于每年12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区划定的可采区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一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管辖的河段和上下游10公里以内的交界河段设置可采区的,应互相征求意见,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划定可采区。划定的可采区范围应当标明具体地点和坐标(或经纬度),不得以简单的地名或建筑物名称代替坐标。
(三)航道整治应由航道主管部门开展并依法审批。码头、港口和渡口等港池疏浚应按工程设计标准进行,并严格控制疏浚范围,疏浚业主单位应当参照河道采砂要求在河道两岸竖立公告牌。以上工程所挖取的疏浚物的处理应当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出售。
三、全面实行河道采砂开采权公开招标
(一)全面实行河砂开采权统一公开招标制度,市、区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工作。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以合理中标价为原则。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招标人可以结合采砂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合理限价幅度,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合理设定河砂开采权出让价格,严格实行最高限价,不得采用价高者得的办法进行招标、拍卖等。
(二)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三)市管及区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在与分级管理责任主体同级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河道采砂收费管理
(一)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和市管河道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河道所在地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区管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河道所在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按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监理、采砂现场日常管理、监控设备、交通工具购置等。
(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209 号),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和市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1元/立方米收取,区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省定标准由河道所在区自行制定。
(四)我市省管下放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由市与省分成。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由市统筹使用。区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由河道所在地区统筹使用,市不参与分成。
(五)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市管河道以及区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广东省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2号)的规定执行。
(六)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和市管河道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由河道所在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计收;区管河道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河道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计收。
五、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其他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参照执行。
(一)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市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由河道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代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区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由河道所在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二)河道采砂实行采砂监理制度。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所管理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签订采砂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责任。采砂监理费用计费标准参照水利工程监理费用计费标准执行。
(三)省管下放主要河道采砂现场实行驻点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常驻采砂现场,严格监督管理现场采砂活动。市管河道及区管河道应在条件允许时实行驻点管理。
(四)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号、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全市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
(六)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施工作业前应报航道、海事部门许可,并设置临时施工助航标志。
(七)当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总量时,采砂人须立即停止开采,由许可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该标段采砂完工验收,该标段属于通航航道的,应通知航道部门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八)在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和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码头、港口、渡口等工程设施需要进行清淤、疏浚等日常维护作业的,其作业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上述作业的,其作业方案报河道所在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九)在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和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航道部门需进行航道整治的,整治方案事先应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区管河道需进行航道整治的,整治方案事先应征求河道所在地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不得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2000米范围及各港口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六、河砂堆放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堆砂场。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新增堆砂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规划、航道、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统一规划,并征求有关省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管理。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由河道所在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规划、航道、海事等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征求属地镇(街、办事处)政府意见后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考虑堤防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堆砂场管理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管理。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办理临时占用批准手续。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河道(含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现有河砂堆放场进行认真的清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位置不合理的砂场坚决予以清除。现有拟保留的河砂堆放场要切实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扩大面积,严禁超高超宽堆放。
七、河道采砂执法管理
(一)河道采砂执法管理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采砂管理部门采用采砂执法管理与采砂现场管理相结合形式,在做好采砂现场管理的同时,加大对采砂现场的执法力度,对于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期限和作业时段的采砂行为要坚决进行处理。
(二)采砂现场监理应积极配合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执法管理,无论在采砂标段内、外发现违法采砂行为均应及时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制度,各级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正常采砂管理秩序。
(四)对于一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管辖的河道,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在对方全部河段范围内,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执法,双方可签订边界河段执法协议。
(五)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水政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中心,设置相应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八、加强水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理顺水政执法队伍体制编制,落实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建立河道采砂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区域、流域机构的协作。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常态化的联合执法、联合驻守机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九、加强河道采砂信息公开
鉴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社会关注度高,为切实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众网上公开本地区河道采砂相关信息,同时公开经批准的航道整治以及港池疏浚等相关信息。区一级可采区许可发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明确河道采砂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珠江三角洲河道采砂管理范围明确如下:磨刀门水道至珠海大桥止、鸡啼门水道至366省道鸡啼门大桥止、虎跳门水道至西部沿海高速虎跳门大桥止等珠江三角洲河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范围。
(一)明确我市省管下放主要河道和市管河道采砂管理范围
我市省管下放主要河道是指磨刀门水道,市管河道采砂管理范围为前山河、洪湾涌和广昌涌。
(二)明确区管河道采砂管理范围
斗门区河道采砂管理范围为横坑水道、赤粉水道、黄杨河水道,螺洲溪水道、荷麻溪水道、涝涝溪水道、涝涝西溪水道、虎跳门水道和鸡啼门水道该区管辖范围。
金湾区河道采砂管理范围为鸡啼门水道该区管辖范围。
高栏港区河道采砂管理范围为鸡啼门水道该区管辖范围。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