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全科医生制度是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人才战略的基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人才结构,有利于突出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保障能力,有利于方便居民看病就医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强化政府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合理配置全科医生,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发挥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优先规划、优先发展的原则。优先保障全科医生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居民健康的第一需要,优先解决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与发展问题,凸现全科医生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2.坚持注重当前、着眼未来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规范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等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初步解决全科医生短缺问题。着眼未来,整体设计,制定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执业监管、人事分配、经费补偿、服务模式、绩效评价等政策规范,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适应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全科医生队伍。
3.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全科医生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政府主导、医疗机构主体、医务人员主人”的工作机制,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即“十二五”期末,在全市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每万人口拥有2-3名全科医生,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全科医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建立全科医生短期培养机制。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落实市政府2011年度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连续三年,每年培养100名全科医生的目标。主要措施有:一是抓好全科医生定向培养。在医学院校公开选拔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毕业生,以订单式培训的方式,委托有培训资质的高等医学院校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接受培训后,取得医师资格,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按计划分配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后从事为全科医生工作。二是抓好在职人员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在职执业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按要求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回基层卫生机构,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后从事全科医生工作。三是抓好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对基层在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获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四是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
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机制。2014起,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各区负责制定本区全科医生需求长期计划,并自行委托有培训资质的高等医学院校,对公开招录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培养。规范化培养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具体时间由实训大纲确定。
建立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机制。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是提高全科医生水平和能力的有效途径。一是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继续教育制度,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实行学分制和考核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二是建立双向培训交流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派出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派出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到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和指导。
建立全科医生培训实习基地。以驻珠高等医学院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全科医学教育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培训实习基地和社区培训实习基地,分别负责全科医生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社区培训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推进我市基地的遴选和培育工作。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的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培训机构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和“五个统一”(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计划,***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管理,建立与用人单位的协调对接机制,严格组织纪律,严格学习风气,严格因材施教。理论培训实行班主任负责制,临床培训实行导师负责制,社区培训实行指导老师负责制。加强基地现代化建设,改善教学设施,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装备、优化师资队伍,确保培养出合格的全科医生人才。
(二)建立全科医生执业制度。
严格执行全科医生准入标准。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方可依法注册为全科医师。
引导全科医生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加强以质量安全、服务费用为核心的服务质量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建立全科医生执业服务平台。对到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探索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和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三)建立全科医生人才管理制度。
严格全科医生的编制和岗位管理。各区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结合实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重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数,按照每万服务人口配备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并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非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建立全科医生招聘和管理制度。全市统一制定“十二五”期间全科医生招收和培养计划,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使用需求制定招聘计划,主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医学院校毕业生,订单式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取得相应资质后按招聘计划分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关系及接收手续,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于志愿到农村海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并连续服务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给予解决本市户口,并帮助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积极引导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住院医师到基层就业,对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优先解决本市户口,并按照政策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建立全科医生流动机制。市、区卫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政策平台,促进全科医生在市、区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双向流动。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规定,市、区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同时,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各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区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建立全科医生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岗位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应报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全科医生制度。实施全科医生制度的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有同等的全科医生双向培训、定向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培训的待遇;实施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医保政策;政府优先购买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
(四)建立全科医生补偿分配机制。
完善服务补偿机制。一是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付费构成,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及基本医保基金、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区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衔接。二是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建立多渠道的补助机制。一是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工资福利。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所需经费按照所在机构的财政隶属关系解决;其他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在岗卫生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发放。在岗培训时间计入工作年限。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控制情况等因素。二是制定并完善海岛全科医生津补贴政策。对在海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相关区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市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五)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式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全科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全科医生。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各级医院要科学合理确定出入院标准并严格执行,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建立全科医学社区服务模式。全科医疗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医疗服务模式,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为一体,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为基础,为个人、家庭、社区提供综合性、整体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各区卫生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全科医生按照全科医疗服务模式的要求为服务群体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建立家庭电子健康档案、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等全科医疗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协调本地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等经费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将全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畴。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标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编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在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中的责任。合理划分市、区政府在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中的责任。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对2011-2013年每年100名全科医生的定向培养,不收取培训(学)费,培训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生活补助等由定向培养机构承担。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加强推进配套改革。
强化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模式,开展主动服务、***服务。镇卫生院要建立“出诊”制度,城市社区要探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
(四)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