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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所负责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使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扶持计划类别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绩效优先、管理规范、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项目资金(含股权投资等各类资助项目)的拨付、回收和清算等工作。

  (五)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物资储备承储资格认定、下达储备计划、监督管理、费用结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产业扶持资金信息公开,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修订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履行项目批复或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完善档案资料,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应按时完成政府储备任务、落实实施条件,根据储备计划或委托承储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储备物资购买、储存、轮换、销售等活动。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纳入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政策性风险资金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经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已不存在的,应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废止的,应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四)由于专项资金的原因造成市发展改革部门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应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机制。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市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初预算编制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等原因须调整目录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资金需求,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

  (二)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市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应项目,按规定格式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并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应按照当年度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三)市人大审议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部门预算草案后,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过程中,对项目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知项目单位将资助资金编入其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年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计划,***预算支出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报单位为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申报单位部门预算、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扶持计划后,申报单位按扶持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发文通知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

  (二)申报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发展改革部门部门预算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可通过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资金合同等方式,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进度管理。

  (三)申报单位为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和管理。在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区转移支付有关规定下达指标后,申报单位按扶持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办理支出。

  市政府对资金拨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新能源汽车推广、物资储备等领域,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兴产业领域包括以下方面:

  (一)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前沿领域中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产业化、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市场准入认证、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以及对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配套,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围绕创意设计、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文化软件及游戏、数字出版、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集成电路、新型平板显示等对产业链具有显著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高新技术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新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效应。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领域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总部落户、贡献奖励、租用和购买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吸引和鼓励优质总部企业落户,增强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领域发展。对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领域的示范试点、重点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能力建设、相关活动开展等项目予以支持,对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的循环经济与节能降耗项目予以配套,推动节能降耗,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动力蓄电池回收等方面给予补贴,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扩大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物资储备领域发展。对承担政府物资储备任务、执行政府应急调用储备物资的单位给予补贴,对承担商业储备的企业给予支持,用于增强各类政府储备安全保障能力,保障政府储备宏观调控功能的实现,提高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直接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元化扶持方式,分阶段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一)事前事中资助类。对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前沿领域中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国家/省配套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事前事中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对资助金额较大、关键节点指标较为明确的项目,应实施里程碑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二)事后奖补类。对产业化、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部企业等类别项目,建立由市场决定资金分配的扶持机制,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档次、资金投入、建设规模、推广应用力度、专项费用支出金额等因素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事后奖励或补贴。

  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策性风险资金资助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按规定制定或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效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重点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申请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管理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符合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项目未通过原因。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资料查验、现场核查以及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形成的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审核时,结合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无异议拟予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四)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按照市政府明确要求扶持方式确定的资助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五)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基本完成项目审核并编报专项资金预算,“二上”前按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并通知预算管理单位按规定将当年度项目资金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可根据需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与申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预算明细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除***事项内容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产业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产业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专项资金评估检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及时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责令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视情况收回全部或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配套的操作规程中明确项目验收的完成时限。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报告应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结余资金处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监督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结余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须调整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应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评审、核查、管理、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多头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四十条第三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上级部门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保密需求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使用的既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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