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委办〔2001〕13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3月5日
(此件发至乡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在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20年来,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处民间纠纷、开展普法宣传、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乡镇(街道)领导依法行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基层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司法所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基层司法所职能还不够明确,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有待加强,办公设备比较落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为了把司法所建成队伍革命化、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的基层政法组织,为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
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明确工作任务:(一)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二)深入持久开展普法宣传,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治理;(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四)担任乡镇(街道)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指导调解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素质;(七)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八)完成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努力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清正廉明的基层司法干警队伍
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委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结合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基层司法所要重新定编,编制由省编委统一下达。
坚持依法管理司法所干警队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法干警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推进基层司法所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省司法厅将会同人事部门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考核,纳入公务员队伍,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凡司法所新录用人员,必须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对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由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司法所调进人员,按国家公务员转任的有关规定,从公务员队伍中选调转任。凡违反规定录用或调入的人员,一律清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司法所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司法所长每5年由省司法厅轮训一次,其他人员参加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统一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新录用的司法所干警必须严格经过初任培训后才能上岗。
实行司法所长的轮岗交流。司法所长在一个单位任正职满5年的,要实行轮岗交流。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完善司法所长轮岗交流的措施,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并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工作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司法所的建设,为司法所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根据事权划分,司法所正常经费由地方财政划拨,办公用房和干警福利补贴由乡镇(街道)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共同努力,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的硬件建设,逐步性病司法所的办公条件,积极解决司法所日常运转所需的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根据中发[1999]6号文件要求,司法所干警应统一着制式服装。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稳定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领导,积极解决司法所干警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把司法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司法所的正常性公用经费开支。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保证兑现基层司法所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规划、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司法所依法履行职能,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基层司法所应经常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为维护基层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20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