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
三、申请条件
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
3、《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认定时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地点
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办事流程
1、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七、办理期限
2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0758—666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