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印发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1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现四会市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暂行)。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在全面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上,以规划为引领,以产业为主导,以连片改造为切入点,大力鼓励产业载体建设,稳步推动旧村庄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拓展城市空间,提升产业集聚,协同区域发展。
第三条 实施“三旧”改造,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三旧”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可列入我市“三旧”改造范围: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六)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改造的用地;
(七)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八)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居;
(九)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或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
(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十一)其它经四会市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第五条“三旧”改造项目分为旧城镇“三旧”改造项目、旧厂房“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三类。旧城镇“三旧”改造是指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旧厂房“三旧”改造是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的改造;旧村庄“三旧”改造是指在“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区域内进行的改造。
第六条“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
1.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用地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三旧”改造范围;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3)项目用地已纳入省标图建库范围;
(4)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2.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由“三旧”改造单位编写“三旧”改造方案,经所在镇(街道)审查后报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再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批文(含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具体操作细则详见***1。
(二)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
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集中统一改造旧村范围内的宅基地、产业用地及其他用地,将村(居)民转移到村镇社区公寓、商品房等集中居住,并将腾出的用地区域进行重新规划、整合、再开发利用的“三旧”改造项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2)“三旧”改造项目中拟改造的宅基地面积须占项目总用地面积50%以上;
(3)“三旧”改造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在30亩以上,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可适当放宽;
(4)“三旧”改造项目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组集体表决通过;
(5)村组集体承诺严格依照“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按时拆除拟改造宅基地上房屋。
第七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日常管理
1.经批准认定的各类“三旧”改造项目,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项目红线管理以及整理上报等工作;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展情况,“三旧”改造单位需要变更“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内容或调整“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进行项目调整。
3. “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后,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情况,可由镇(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进行调整。
(二)项目服务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三旧”改造办定期召集“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各类“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用地等进行联合审议,并协调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2.建立“三旧”改造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对“三旧”改造项目创建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跟进、快速办结、疑难会商、办结告知和***服务。
(三)项目退出机制
对“三旧”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三旧”改造项目用地需进行公开交易、补办出让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上述手续,“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批复自动作废;“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批复自动作废。“三旧”改造项目重新启动时,需再次办理认定手续。
2014年1月1日之前已认定的“三旧”改造项目,若2015年12月31日前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批复自动作废。“三旧”改造项目重新启动时,需再次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章 规划政策
第八条“三旧”改造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各镇(街道)根据全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对连片“三旧”改造区域、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对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确需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须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告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合理规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并展开相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经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原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结合经合法确认的拆除现状建筑物(拆建比)根据《四会市关于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审批与相关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作为“三旧”改造项目的基准容积率。
第十一条“三旧”改造项目建筑间距参照《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的旧区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 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为促进连片改造鼓励相邻地块(包括不同权属的地块)进行联合报建开发,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三旧”改造必须优先保证公益性用地的供给与落实。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时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或采用连片改造区域总平衡的原则,但总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比例仍不得低于25%(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本意见中“公益性用地”包括: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G)、特殊用地(H4)以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第十四条“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的规划情况,对所有文物单位、遗址进行备案,在改造中加以保护。根据《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精神,保护好我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对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连片保留使用。
第四章 土地房产政策
第十五条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1.经市政府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已为建设用地;
6.在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建筑物(含原项目不可分割部分)。
(二)“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国土所提交材料,逐级上报,同步审批。具体操作细则详见***2。
(三)处罚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四)土地确权
1、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收取土地确权费用。
2、依据上述要求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按现状用途确定;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限定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按现状用途确定,但不得为商品住宅。
(五)“节能减排”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三旧”改造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1.经市政府认定为市“三旧”改造项目;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5.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表决权人员90%以上表决同意。
(二)“三旧”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国土所提交材料,逐级上报,同步审批。具体操作细则详见***3。
(三)依据上述要求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限定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按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途确定(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土地交易方式
(一)城镇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即改造为商住用途的“三旧”改造项目,应采取“收回公开出让”的土地交易方式或市场主体收购地块进行集中改造的运作方式。
(二)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除可采取“收回公开出让”的土地交易方式外,还可采取 “不收回公开转让”或以带建筑物(指房屋未拆除、被拆迁人尚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 的土地交易方式。采取带建筑物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的,同时要设立监管资金和账户,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和项目的推进进度。若通过村组集体成立全资项目公司自行开发的,按照省、市“三旧”改造的有关规定,可采取协议补办出让的方式供地给项目公司。具体操作细则详见***4。
(三)“三旧”改造项目中,属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三旧”改造涉及国有非商住用地转为国有商住用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的土地交易方式。
(四)“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和“协议转让”的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的,须经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和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1、划拨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价×45%。
2、改变土地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
⑴、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45%补缴土地出让金。
⑵、属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剩余年限值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的余额的计收: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剩余年限值评估土地市场价格余额)。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小于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延长使用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价×延长年限修正系数。其中,延长年限修正系数=[1-1/(1+r)m]/ [1-1/(1+r)M] ;r为土地还原利率,m为申请延长的使用年限,M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4、统一出让年限需补交地价款为:补缴土地出让金=地块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法定年限-剩余年限)÷法定年限]。
按上述标准计收的出让金,属旧城镇“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按50%收取;旧厂房“三旧”改造项目按70%收取。
(二)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的,一年内未办理补缴出让金手续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其批复无效。
(三)对工业“三旧”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工业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处理意见
(一)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三地”)的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契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项目中的“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单块面积3亩以下(不含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国有建设用地,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可办理协议出让或协议转让手续。具体操作细则详见***5。
第二十条 其他用地政策
(一)土地置换
1.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涉及上述土地置换的,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市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税务部门出具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材料。
2.置换土地按不同情况须符合以下条件:
(1)置换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还须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置换土地中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应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
(3)对土地进行置换的,应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
(4)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置换时,应报市政府同意后才能置换。
(二)规划调整土地
市场主体对已收购的地块进行集中改造的,规划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核定地块规划退线、用地性质等,经规划部门核定要求退缩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退缩的面积可调整到市场主体“三旧”改造项目实际建设范围内的“三地”中,土地用途按退缩地块的用途确定。税务部门出具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置换(调整)土地,可按土地变更登记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旧城镇“三旧”改造范围内,采用市场主体收购地块集中改造运作方式的,涉及没有办理土地证的房屋,按本意见十六条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1、宅基地、小产权房等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办理土地证的,经村小组、村委会、镇(街道)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公告无异议后,可确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限定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按现状用途确定。
2、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经村小组、村委会、镇(街道)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可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性质限定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按原集体土地证的土地用途确定。
(四)“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优先予以保障。同时,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进行土地整理。
(五)“三旧”改造范围内,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等价置换商品房。
(六)“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房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按照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产办证
(一)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因拆迁安置所涉及的新建村民(居民)居住的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性质),办理共用宗房地产登记。
(二)在保障农村村民(居民)住房的条件下,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办理房地产登记后可进入市场交易。土地属划拨性质的,住宅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但交易后不能再分配宅基地和其他住宅。
第二十二条“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棚户区水土保持的,按照市政府《促进工程项目提速增效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四府办纪[2014]31号)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五章 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应按照“一村一策,封闭运行”、“阳光拆迁,有序推进”、“配套跟进,维护稳定”的原则进行“三旧”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主要采用以市政府主导,镇(街道)组织,村组集体为“三旧”改造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市政府明确改造的总体要求,给予政策扶持,出台有关“三旧” 项目改造的操作指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或委托相应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参与项目改造,协调解决旧村庄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村组集体是项目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土地调查确权,组织改造的拆迁、补偿、搬迁等活动,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全面实施项目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的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启动、土地整理及供地、项目建设及验收等三个阶段实施。
(一)项目启动阶段
1.编制方案。村组集体在镇(街道)、国土、“三旧”改造办等部门的指导下,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造范围现状进行摸查,根据现状摸查情况和改造需要,初步确定改造范围并对改造成本进行核算,分析改造可行性,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含土地交易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2.初审方案。由镇(街道)上报初步改造方案(含土地交易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到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初审完毕后,发函到市规划部门开展有关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3.表决方案。镇(街道)应当会同村组集体及相关部门,组织召开村民(成员)民主表决会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村民(成员)利益事项的有关规定对旧村庄改造项目进行表决。表决内容应包括改造方案(含改造规划、土地交易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并应获有表决权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4.上报方案。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通过后,由镇(街道)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组织市“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联审通过,上报市政府审批后,认定为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项目正式启动。
(二)土地整理及供地阶段
1.根据表决通过并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改造方案,若项目采用“收回公开出让”或“不收回公开转让”(专指净地出让)交易方式的,村组集体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及土地整理,并开展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等用地报批工作。项目土地整理完毕后,进入收储、供地、出让或转让等阶段。
2.若项目采用带建筑物(指房屋未拆除、被拆迁人尚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交易方式的,按照表决通过并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改造方案,开展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等用地报批工作。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完毕后,参照市有关“不收回公开转让”的操作流程,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项目用地的开发权。具体操作流程详见***5有关带建筑物的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的规定。
(三)项目建设及验收阶段
项目用地完成出让或转让后,根据出让或转让合同,和改造方案的有关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和验收,最后总结项目更新改造的总体效果。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在项目改造用地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含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可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对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村民住宅,镇(街道)应会同村组集体制定建筑的认定标准,对建筑部分以“拆一补一”的原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对拆迁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在优先考虑改造后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或者两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四)镇(街道)可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措施,如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可根据搬迁时间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以加快拆迁工作的推进。
(五)对于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国有企业下岗待业,属于“低保”的职工,残疾困难户或特困户,在提供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特殊补助,补助标准由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和项目改造的监督
(一)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杜绝边改造、边违建、边抢建的不良风气。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同时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
(二)在“三旧”项目改造过程中,要通过张榜、广播、散发宣传单等可行的方式向村组集体成员通告改造的进展与步骤等相关情况,确保村组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各镇(街道)“三旧”改造机构应对项目改造的相关程序进行监督,并及时公开监督信息。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农村发展与稳定,在未取得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前提下,禁止村组集体私自与意向开发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且不允许开发商私自出资为村组集体垫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办理土地整理等事项。禁止开发商出资为村组集体召开村民(成员)民主表决会议。禁止开发商向村组集体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赞助;禁止开发商直接或间接介入村民(成员)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划拨的“三旧”改造扶持资金,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涉及村集体的土地出让地价款前期成本返还款应设立专账核算,用于失地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村集体农业土地和物业开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并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村民(成员)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由市“三旧”改造办牵头,联合市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监察和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市“三旧”改造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为营造鼓励创新的和谐改造氛围,探索“三旧”改造可持续发展,可赋予实施“三旧”改造的领导干部一定的“试错权”,积极探索建立试错免责机制。领导干部在“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挫折或失败时,若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暂行)执行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执行期滿后,由市政府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此前市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暂行)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暂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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